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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胡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捕前住山西省灵石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捕前住山西省灵石县,因犯有故意伤害、盗窃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与胡某因快手直播上的言论冲突产生矛盾。2018年6月17日23时许,二人在直播平台上相互谩骂,并互相约架。随后二人在静升镇静升邮局附近的街道上见面,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杨某方闫某、杨某、于某1,胡某方王某1、梁某1、梁某3等多人参与斗殴。后经鉴定,胡某头皮裂伤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腰背部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诉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与胡某,二人通过快手直播网络平台约架,双方多人参与斗殴,社会影响恶劣,扰乱公共秩序,该二人系首要分子。该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该二人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胡某系累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认为胡某等人多次骂他,之前没有刻意找他麻烦,本来是想去找胡某和解的。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胡某因快手直播上的言论冲突产生矛盾。2018年6月17日23时许,二人在直播平台上相互谩骂,并互相约架。随后二人在静升镇静升邮局附近的街道上见面,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杨某方闫某、杨某、于某1,胡某方王某1、梁某1、梁某3等多人参与斗殴。后经鉴定,胡某头皮裂伤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腰背部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证实被告人杨某、胡某的基本信息。二、犯罪嫌疑人杨某、胡某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胡某的归案情况。三、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杨某、胡某的前科情况。四、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8]000156号),证实被告人胡某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8]000131号),证实闫某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被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8]000132号),证实梁某1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被处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金6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8]000139号),证实梁某3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被处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金6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8]000145号),证实杨某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被处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金6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8]000147号),证实于某1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被处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金600元。五、用户信息,证实快手直播用户名为“忙饥生产队”、“二冰”和山西飞行员《穆某》的用户信息。六、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于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七、杨某、闫某伤情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某、闫某的伤情。八、诊断书,证实闫某右肘部外伤。九、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路过静升邮局大概是23时,当时我看见杨某站在邮局的台阶上,我就停下了摩托车,路边有人说他们因为快手直播吵闹要打架了,就在这时邮局对面有六、七名男子朝杨某冲过去,我也赶紧朝着杨某跑过去,并且站在杨某身前,告诉那六七个人不要打架。其中一名男子抓住了我的领口,我让他松手他不仅不松手还在我脸上捣了一拳,附近的一名男子他们两人合力就把我推倒在地上,然后就对我拳打脚踢。我从地上挣脱起来,和这两名男子厮打起来,眼睛余光中看见四五个人正在对杨某拳打脚踢。十、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7日晚上23点左右,我看到胡某(快手名“山西灵石二冰冰”)的快手直播中,胡某辱骂快手名为“山西飞行员”的杨某,还挑衅杨某要是男人就到(静升)邮局来,随后我进了杨某的快手直播间,看到杨某也在语音辱骂胡某。后我到邮局附近,行至邮局外水果摊附近,看见有四五个人在撕扯纠缠,我就在路边停下车。刚停了车,我看见杨某和胡某在水果摊旁相互厮打,后来那几人厮打到我的车尾。期间我注意到梁某1拿着把菜刀似乎要闹架,被人拉住夺了菜刀。十一、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我开车在东风路口转了一圈,就又返回广场,将车停在静升邮局对面,胡某往邮局门口走,我也跟了过去,看见杨某左手拿着手机玩着直播,右手拿着啤酒瓶蹲在路边,旁边还有一两个人。看见胡某过来,他起身将啤酒瓶在地上磕断,抓着半截啤酒瓶。二人在对骂中相互厮打起来,杨某拿着半截啤酒瓶子朝胡某肚子上捅,胡某将瓶子抓住酒瓶茬口划到胡某肚子上了。我见状也动手打杨某。杨某随后掐住我的脖子,和他一起的人也过来打我。我将一个穿花长袖的小伙打到,我起身后有个穿白衣服的小伙过来打我。后我跑回烧烤摊拿了把菜刀返回来,我拿着菜刀追了一截打我的人,中途菜刀被人夺了。梁某3也参与打架来。十二、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当我走到静升邮局附近时,杨某要下车,我就停在了静升邮局自动取款机附近的路边,杨某打开门就下了车,径直走到邮局正门的台阶上,我也就下了车,这时二冰冰和梁某4驾驶着一辆白色越野车停在了马路对面。我听到酒瓶在地上摔碎的声音,他们在那边就吵起来了,他们从邮局正门一直吵到水果摊附近,史某就告我说“留子你把杨某拉到车里”。后来不知道谁将杨某正在直播的手机摔到地上,这时他们就打起来了。后我就躲到我的车跟前。随后二冰冰、梁某4、杨某还有刚才遇见载着杨某的那个人他们几个人就厮打在了一起,过了大约四五分钟,来了一辆尼桑车,下来三四个人,也参与了进来。参与打架的人有二冰冰、杨某、梁某4、那名骑摩托车载着杨某的人、尼桑车上下来三四个人。十三、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我进了杨某的快手直播间看直播,他已经与二冰冰对骂开了,相互辱骂对方的父母,杨某约二冰冰在东风道见面,二冰冰约杨某在邮局见。程某的车往前走了一截就在邮局旁边停下来,我也在后面停了下来。停车后杨某和程某先后下了车,往邮局门口方向走,我也就下车跟了过去。二冰冰相跟着几个人从我们背后过来,其中有梁某4。当时二冰冰和梁某4对杨某进行殴打,杨某恼火了,就在邮局墙根下捡了个啤酒瓶,并在台阶上把瓶身磕碎掉,扑到二冰冰跟前,和二冰冰厮打起来,此时有个骑摩托车穿长袖的小伙子到了现场,来了上前劝架。随后我看到二冰冰头部左侧太阳穴处流着血。他们几人厮打中,我到了路边和程某说话让他摄像,这时杨某和另外一个小伙子从邮局门口方向跑来,杨某过来就在二冰冰腿上连踹两脚,与另外那个小伙以及杨某将二冰冰摁在水果摊上打了一通。路旁有几个人在厮打,杨某随后和二冰冰也到了路中间厮打去了。有人手中拿着凳子,梁某4手中拿着菜刀。十四、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7日晚上23时左右,我在我朋友梁某3和他哥合开的烧烤店帮忙。二冰冰和他的几个朋友来了,我听见二冰冰开着快手直播正骂“飞行员”,后来他们就离开了。不一会儿“飞行员”就和一个人站在静升邮局门口,大约过了五分钟某冰和刚才上车的那几个人又回来了,二冰冰下车后就朝邮局门口走去,那几个人也跟着过去了,我听见有酒瓶磕碎的声音,一群人厮打在一起。十五、证人梁某3的证言,其证明内容与梁某1基本一致。十六、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7日23时左右,我和朋友于某2、白某、高某在静升镇“滋鱼”饭店外的烧烤摊上吃饭,闫某给我打电话,他说杨某在(静升)邮局挨打了,让我下去看一下。我开车顺着文昌东街经过邮局外水果摊附近,在车里就看见有几个人在和杨某厮打,闫某正被两个人殴打。我下车跑往打架的地方,朋友于某2也跟在后面。很快跑到水果摊跟前,对正在和杨某厮打的二冰冰腹部连踹两脚。我朋友于某2也捣了二冰冰头上一拳。我将正在厮打闫某的一个小伙子拽到一旁拽倒在地。那个小伙子起身,我和闫某、于某2与他和另外一个穿黑背心的小伙子厮打在一起。十七、证人于某1(又名于某2)的证言,其证明内容与杨某基本一致。十八、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7日晚上11点半左右,我和妻子在我的水果店外收拾水果摊位准备关门,随后我看见西边邮局正门外垃圾桶旁有五六个小伙子在争吵、叫喊的声音挺大的。后那几个小伙子就打起来了。十九、梁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杨某是殴打梁某1的其中一名男子,闫某是参与打架的穿花长袖衣服的男子。二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二十一、山西省灵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灵)公(司)鉴(活)字[2018]032号),证实被告人胡某皮肤裂伤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胡某左腰背部皮肤裂伤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二十二、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6月17日21时30分左右,有快手粉丝告我说胡某在直播间骂我,还要找的打我呢。我在我的直播间说胡某要找我,我就在静升镇东风路了,让他来吧。随后粉丝又说胡某说了,如果我要敢去静升镇邮局对面会弄死我。我从饭店出来,让朋友留子开车来接上我,我开着快手直播往静升邮局附近走。后胡某领着五六个人从对面广场朝我冲过来,过来就拽着我的领口,用手卡住我的脖子骂我,同时夺了我的手机,和他相跟的几个人就上来对我拳打脚踢,并用凳子砸我后背,我从地上捡了一个啤酒瓶并磕破,用剩下的半截啤酒瓶朝着胡某的身上戳去。我朋友闫某这时也来拉架,被人殴打,他也和那些人厮打起来。后来,我拿着半截啤酒瓶朝着胡某的头部砸了两三下,当时就把他打流血了,之后胡某他们还有五六个人追着我打。当时在场的人有程某、闫某、胡某、王某1,其他在场的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参与打架的有胡某、王某1、梁某4,其他人我叫不上名字来。二十三、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6月17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我在静升镇静升邮局对面我朋友梁某4的烧烤摊吃烧烤。我打开快手直播间看到有一名网友留言马和乡杨某在快手直播上骂我,我也就在快手直播上骂他,后来有一名网友说马和乡杨某在静升镇振民烧烤摊等我,让我过去了,我马上直播说我不去,杨某要打我的话我就在静升镇邮局附近,让他来吧。后我就将我的车开到了邮局对面的路上,我一开门下车,就看到邮局门口一辆车内下来四个人,这四个人中就有杨某。说话间杨某就将他手中的酒瓶在邮局门口的台阶上将酒瓶底部磕碎。他手持碎了的酒瓶就朝我肚子上捅过来,我一把就抓住了他手持酒瓶的手,接着我就用拳头在他左边肩膀上捣了几拳,他顺手就拿那个磕碎的酒瓶在我的左边头部捅了一下,接着又在我后脑部捅了一下。后我朋友梁某4跑了过来,和杨某来的那三个人也冲了过来,其中一名身穿白短袖的男子用手掐住梁某4的脖子,他们用拳脚在梁某4身上一阵乱打。我冲过去要推开这三名男子时,杨某用拳头在我头部打了几下,我和杨某厮打在了一起。当时参与打架的有梁某4、杨某、和杨某一起来的三名男子,还有我。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杨某、胡某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刑诉[2018]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胡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燕一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与胡某,二人通过快手直播网络平台约架,双方多人参与斗殴,社会影响恶劣,扰乱公共秩序,该二人系首要分子。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胡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二、被告人胡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按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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