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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县。

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以代检刑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娟、张俊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6日19时05分,被告人邱某驾驶×××、×××半挂车沿10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62KM+128M处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代县交警大队认定,邱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邱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部分补偿受害人家属,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祖亮
审判员 张俊平
审判员 王建成

书记员: 郭晓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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