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冯某
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汉族。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冯某从山西源动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1辆桑塔纳轿车(价值人民币42000元)。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冯某谎称该轿车为顶帐车,通过伪造车辆登记证,以人民币3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刘某某。2015年3月,被告人冯某又以车辆过户交押金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的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冯某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的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冯某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审判长:李志强
审判员:张克明
审判员:王霞
书记员:曹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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