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男,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苗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村阳光网吧上网时,趁相邻座位的被害人李某某睡觉之际,盗窃其裤子口袋内OPPOR7型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人民币1839元)。作案后,被告人苗某被被害人李某某在网吧内抓获。破案后,赃物手机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盗窃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证明,被告人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苗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审 判 长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 人民陪审员 多铁柱
书记员:曹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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