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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徐某某,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红刑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某某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审判员  杨 琳 代理审判员  郭 宇

书记员: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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