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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库尔勒市机场路家园小区门面房”轮胎大全”店店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115号名仕华府1号楼3单元2701室。2017年8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辩护人董锡成,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7)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辩护人董锡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于2017年4月26日在微信上以5400元价格购买一整支气枪配件,自行组装成气枪,用于打猎。后其于2017年7月7日在微信上以12800元价格购买一整支气枪配件。民警得到线索后于7月18日在库尔勒市机场路家园水区门面房”轮胎大全”店内将其抓获,并在其驾驶的×××小轿车内查获疑似气枪一支、铅弹一盒,后在其位于库尔勒市石化大道115号名仕华府1号楼3单元2701室家中查获疑似枪支配件若干。经鉴定,涉案疑似气枪属于枪支;涉案疑似气枪配件机件齐备,组装成的气枪属于枪支。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当庭发表量刑建议: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被害人韩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未提出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本案应认定被告人韩某为非法持有枪支罪。首先,被告人具有购买枪支的行为,但主观意图是对枪支爱好而购买持有,不具有贩卖或倒卖的主观意图。其次,如果认定购买或者出卖二者之一就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与刑法规定不符。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属选择性罪名,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实际情况正确定性。从立法规定来看,对于单纯购买行为构成犯罪,刑法作了明确规定:如单纯购买毒品行为不属于”贩卖”毒品,达到规定的数量属非法持有毒品。另有购买假币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对于买卖型犯罪,如果惩罚双方行为,刑法都单独将双方行为明确列举出来:一种是同条并列列出,如出售、购买假币罪;另一种是分条分别规定,如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否则,如果刑法仅规定一方行为,另一方行为则不构成犯罪。非法买卖枪支犯罪具有同样的法律规定,如单纯的非法购买枪支行为就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则非法持有枪支罪就是一个几乎不可能发生的罪名。第三、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对于买卖型枪支犯罪,卖方与买方无论从主观恶性还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分析,都相差悬殊。涉枪犯罪危及的是公共安全,在非法买卖枪支行为中,正是出卖行为导致枪支流失到社会上,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单纯的购买枪支行为不具有这些特征,对社会危害有限。立法着重打击的是出卖行为,买卖、贩卖的重点在于”卖”,而不是”买”。对于单纯性购买枪支的行为,无论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还是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角度看,对单纯性购买枪支行为按照非法持有枪支罪处理,既维护了罪刑法定原则,又达到了预防该类犯罪行为发生的目的。本案不能以被告人买过枪支就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有扩大解释意思,不符合体系解释原则。二、被告人韩某犯罪成因单一、犯罪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被告人对枪的喜欢纯属个人爱好,出于对枪的好奇和法律意识的淡薄,购买了枪支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观上没有任何从事违法犯罪的恶意,购买枪支主观目的单一,没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与其他非法买卖枪支倒卖获利或利用枪支进行暴力犯罪均属不同。三、被告人持有的其中一支枪支属零配件,仅具备枪支的基本属性,且被告人从未使用过,亦没有组装,不具备整枪的完整性,无枪托,尚不能称为”一支完整的枪”。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从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上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是于2017年4月、5月份在网上发现被告人通过微信联络、qq群里支付宝转账购买两支枪。2017年7月18日民警找到被告人,被告人当时就交代了购买了枪支的情况,并且反映了在7月7日才购买了第二支枪的配件,并带民警返回家中取枪的事实。依据立案决定书系4月、5月期间发现有买枪的事实,能反映公安机关不可能对7月份的枪支的事实掌握,且当公安机关找到被告人时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只是了解情况,7月18日当天被告人就将曾买过两支枪的情况全部说出,并带领取枪。当天就回家,第二天又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至2017年8月2日才被采取刑事拘留,因此对涉及第二支枪配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罪行,从客观上也避免了可能的危害结果,且从7月19日做完笔录回家到8月2日拘留期间无任何逃避,主动于8月2日到公安机关接受强制措施。六、无犯罪前科。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可以认定被告人韩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判决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相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受案件登记表,证明:库尔勒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根据有关线索,发现居住在库尔勒市家园小区的韩某于2017年4月、5月在网上通过微信联络,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形式购买两只气枪。(2)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7月18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根据有关线索,发现韩某于2017年4月、5月份在网上通过微信联络,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形式购买两只气枪。刑警大队侦查员通过网上信息核查比对,发现韩某居住在库尔勒市机场路家园小区,随后刑警大队侦查员当日17时许,在库尔勒市机场路家园门面房”轮胎大全”店内将韩某抓获,并将其传唤接受讯问。无自首情节。(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韩某出生于1992年1月2日,犯罪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7年7月18日,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对韩某位于库尔勒市机场路家园门面房”轮胎大全”店内及其驾驶的×××小轿车进行搜查,在其驾驶的×××小轿车内搜出疑似气枪一把、铅弹一盒,并对以上气枪及铅弹进行扣押。2017年7月18日,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对韩某居住的库尔勒市石化大道115号名仕华府1号楼3单元2701室家中进行搜查,搜查出金属管三根、排气阀一个、瞄准镜一个、打气筒一个、快递纸筒二个及若干气枪零配件,并对以上气枪零配件进行扣押。(5)销毁清单,证明:2017年10月10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依法将扣押的气枪一把、铅弹一盒、金属管三根、排气阀一个、瞄准镜一个、打气筒一个、快递纸筒二个及若干气枪零配件等违禁物品予以销毁。(6)调取证据通知书、快递单据两张,证明:2017年7月19日,侦查机关调取韩某使用的苹果A1660手机中的微信、QQ、支付宝截图、照片及相册照片、视频,为韩某购买枪支的转账过程,枪支组装过程、拆分枪支零配件包裹过程及与对方的聊天过程。①手机中视频15段,为韩某录制相关拆分枪支零配件包裹过程、制作铅弹、持气枪打兔子及鸟等视频。②手机中照片95张,其中有制作铅弹工具及铅弹的照片;拆开电磁炉,装着枪支底座的照片;气枪的照片,其中一张枪支上附纸条”四×××8894给力”;持气枪打兔子及鸟的照片;手机中EMS快递物流信息的图片;韩某支付宝信息的图片,证实韩某于2017年7月7日10点37分通过支付宝向”五行”(原四海)胡凌峰转账12800元;韩某手机中4海的微信信息及聊天记录的图片,证实韩某向”4海”购买打气机及枪支校精度的聊天过程;韩某手机中”AOOO五行(卖破烂)”的微信信息及聊天记录的图片,证实韩某向”AOOO五行(卖破烂)”购买毛瑟枪管、用枪支打兔子及枪支组装的聊天过程;”AOOO五行(卖破烂)”的微信朋友圈照片;韩某手机中通过QQ加入”复合弓狩猎射箭”群的信息图片;韩某手机中通过微信于2016年12月13日向”a四海”转账680元的图片、于2017年4月26日向”4海”转账3850元的图片、于5月3日向”4海”转账80元的图片、于5月5日两次向”4海”转账2580元的图片、于5月22日收到”四海”的微信红包6.66元图片、于5月27日向”4海”转账666元的图片、于7月2日、6日向”AOOO五行(卖破烂)”转账650元并退款的信息图片。(7)调取证据通知书、快递单据2张,证明:2017年7月19日,侦查机关调取收货地址为”新疆库尔勒市机场路家园小区轮胎大全店”快递单两张。第一张申通快递单据号码为402574612159,发货地址为浙江省乐清市。第二张申通快递单据号为401018681657,发货地址为浙江省瑞安市。以上两张快递单据收货地址均为”新疆库尔勒市机场路家园小区轮胎大全店”,收货人均为韩某签名。2、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2017年4月26日、7月7日通过一个微信昵称叫”AOOOOO四海”的人分两次购买两只气枪。气枪靠压缩气体发射铅弹,配件有枪管、排气阀、储气管、枪托、枪座、消音器、瞄准器、镜桥。其不认识”AOOOOO四海”,也没有见过她。其先在QQ上加入一个”复合弓狩猎射箭”的群(号码是:561938991),之后她联系其添加了她的微信。她还在朋友圈内发布气枪、枪管、弩、烟酒、迷魂药等物品的信息和视频。其通过微信转账和她交易,用自己昵称为”库尔勒奴野商贸”的微信号给她昵称为”4海”的微信号转账。2017年4月,”AOOOOO四海”主动发微信和其联系,在微信上给其发气枪的照片,说以后需要买东西就找她,给其优惠。她又使用另一个昵称为”4海”的微信号添加其,说发布的信息要全。其就想买一只气枪来打靶、打野兔。2017年4月26日其在微信上给她说要买一把B50气枪,她说总的配下来差不多5400钱,但不包括运费,其同意了。之后其通过”4海”的微信转了3500钱,用于购买B50底座、排气阀、储气管、瞄准器、枪托、消音器,还转了350元的运费,第二天她就开始给其发货,收货地址是新疆库尔勒市机场路家园小区门面房”轮胎大全”,收货人是韩小磊,联系电话是其150XX****XX的电话,韩小磊是其自己取的名字,实际没有这个人,因为”AOOOOO四海”让其不要写真名。2017年5月3日,其通过看她的朋友圈想购买一把杰克气枪套件,但”AOOOOO四海”说要先购买一张发货用的黑卡,于是其通过微信给她”4海”的微信上转了180元钱购买了一张黑卡。5月5日她通过微信给其说要发枪管,让其给她转1900元钱,其就转了,收到钱之后她说运费还没给,其又给她转了350元钱和150元钱运费。在其第一次给她转账后的第七天,其开始陆续在店里面收到包裹,当时每个包裹发货的地点都不一样,先是收到底座,底座是黑色长方形金属材质,长约lOcm,侧面带一个拉栓,用于更换铅弹和将气瓶与枪管连接。之后收到排气阀,排气阀是银白色圆柱形金属材质,长约5cm,带两个气压表,用于快速排气将铅弹击发出去。接着收到储气管,黑色圆柱形金属材质,长约30cm,储存气体。接着收到瞄准器、镜桥,瞄准器是黑色圆柱形金属材质,长约25cm;镜桥是黑色金属材质,呈H形状,用于将瞄准器固定在枪管上。接着收到枪管,枪管是黑色圆柱形金属材质,长约40cm,一头粗,用于发射铅弹。在5月底收到枪托和消音器,枪托是酒红色木质,消音器是黑色圆柱形金属材质。其让”AOOOOO四海”给其讲怎么组装。通过讲解其将气枪组装起来,但是没有铅弹。5月27日其问她铅弹怎么卖,她说让其买一个模具自己制作划算,其就通过微信转账666元钱给”4海”购买了一个制作铅弹的模具。6月中旬其收到模具,其自己制作了一些铅弹,开始在房子里面打。7月1日其一人开着车带着气枪到库尔勒市普惠农场的胡杨林里面,用气枪打野兔子,当天打了四只野兔子,两只直接打死,两只腿部受伤,其就放掉了,还打死了一只不认识的鸟,然后其将气枪放在车里藏起来。2017年7月初,”AOOOOO四海”在微信上给其发图片介绍杰克气枪,主要配件有枪座、枪管、排气阀、储气管、镜桥、消音器、枪托和瞄准器。其当时觉得好看,也轻巧,就想买一把,她说12800元钱。7月6日左右,一个昵称叫”AOOO五行(卖破烂)”的微信号添加其微信号,说她就是”AOOOOO四海”,因为之前微信号被封,让其有事联系”AOOO五行(卖破烂)”的微信,她还让其将之前和她的聊天记录全部删掉。于是其就在”AOOO五行(卖破烂)”上给她说其要买一把杰克气枪,并给她转了500元钱作为定金,但是她将钱退给了其,说这个微信号码提不出现金,让其直接用支付宝转给她。7月7日,其用支付宝给”AOOOOO四海”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转了两笔钱,一笔是10000元钱,一笔是2800元钱,收货地址是新疆库尔勒市机场路家园小区门面房”轮胎大全”,收货人是王争强,其店里的徒弟,联系电话是其买的黑卡。第七天后其先收到一个包裹,里面是一个灯具,灯具里面装着一根毛瑟枪管。之后收到一个电磁炉,电磁炉里面装着底座。枪管和底座藏在灯具和电磁炉里面是因为不会被发现,也不会被物流公司扣货。接着又收到瞄准器和消音器,包裹没有伪装。接着收到储气管,之后又收到一个包裹,里面有很多金属小盒子,小盒子里面装着镜桥和排气阀。但是其到现在都没有收到枪托,因为”AOOOOO四海”说枪托不好发货,邮寄得比较慢。因为没收到枪托,其就没有组装这只气枪,配件一直放在其位于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名仕华府的家中。毛瑟枪管通过申通快递从浙江省金华市发出;底座通过什么快递发货和快递单号不记得;瞄准器和消音器通过邮政储蓄快递从山东省临沂市发出,单号不记得;储气管通过圆通快递从广东省佛山市发出,快递单号是710389226172,包裹还保留着;镜桥和排气阀通过德邦物流从西安市中转,具体的发货地点不清楚,快递单号不记得。3、鉴定意见巴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检验鉴定书,证明:经鉴定,送检疑似气枪以压缩空气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枪口比动能为52.076焦耳/平方厘米,属于枪支;送检的疑似气枪以压缩空气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枪口比动能为11.241焦耳/平方厘米,配件机件齐备,组装成的气枪属于枪支。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非法买卖枪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购买或者出售枪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处罚;第七条,非法买卖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算。本案中被告人韩某购买的第二只气枪配件经鉴定机件齐备,组装成的气枪属于枪支,故应认定为枪支。被告人韩某非法购买气枪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辩护人的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辩护人的被告人交待有第二只气枪属于坦白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在5月、6月就在微信上表示要买杰克气枪,且购买第一只气枪是通过微信转账,第二只气枪是支付宝转账,故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之前已经掌握被告人购买两只气枪的犯罪事实,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非法买卖枪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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