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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组织淫秽表演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化名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某某国际商务会所业务主管,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徐桥镇。2009年8月2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09)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能够认罪悔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告人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朱锡伟

书记员: 张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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