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2年10月29日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2012)津南检刑诉字第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程××法制观念淡薄,采用拳击等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受伤民警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积极赔偿各种经济损失,悔罪态度真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
书记员: 仇紫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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