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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晋中市日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晋中市日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田宇平(山西鼎正真律师事务所)
张婷婷(山西鼎正真律师事务所)
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任娟

原告晋中市日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道北西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李锡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宇平、张婷婷,山西鼎正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和田商务大厦A座16楼。
法定代表人任保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娟,女,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晋中市日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市日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娟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晋中市日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尚汝名下的晋KAxx帕纳美拉4B52997CC小型轿车、李恺名下的晋ALKxx途锐WVGA597F小型越野车、晋KPxx丰田埃尔法345CC小型普通客车、成素红名下的晋K6xx捷豹SAJAA268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晋中市日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娟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对担保财产即尚汝名下的晋KAxx帕纳美拉4B52997CC小型轿车、李恺名下的晋ALKxx途锐WVGA597F小型越野车、晋KPxx丰田埃尔法345CC小型普通客车、成素红名下的晋K6xx捷豹SAJAA268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晋中市日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娟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对担保财产即尚汝名下的晋KAxx帕纳美拉4B52997CC小型轿车、李恺名下的晋ALKxx途锐WVGA597F小型越野车、晋KPxx丰田埃尔法345CC小型普通客车、成素红名下的晋K6xx捷豹SAJAA268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审判长:李青
审判员:康建军
审判员:张建明

书记员:武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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