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晋0930刑初5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连,又名张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山西省河曲县。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连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瑞峰、李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连介绍并容留两名卖淫女在其家中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连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胖胖是自己过去的,不是张某连叫去的,容留过其卖淫。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连在其家中(河曲县城金三角市场院内租住)与一名男子谈好性交易价格,介绍并容留卖淫女贾某某与该男子进行性交易,张某连从中抽利10元。2018年4月11日,一名男子来到被告人张某连家中,张某连与其谈好性交易价格为60元,后让卖淫女吕某某与该男子在其家中进行了性交易,张某连从中抽利10元。2018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连采取上述方式介绍并容留卖淫女吕某某在其家中与一名男子申某某提供卖淫嫖娼场所一次,吕某某获利60元,张某连从中抽利10元。2018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连采取上述方式介绍并容留卖淫女吕某某在其家中与一名男子张某提供卖淫嫖娼场所,尚未收费100元,被河曲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上述事实有由检察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张某连,生于1964年4月1日,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4月12日,河曲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河曲县文笔镇金三角市场院内张某连租住的家中查获张某连容留她人卖淫。(3)河曲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12月份,张某连因容留、介绍卖淫被河曲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2016年4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河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4)扣押清单、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证实:河曲县公安局民警收缴张某连嫖资三十元。(5)同案人情况说明,河曲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公行罚决字[2018]000400号,河曲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公行罚决字[2018]000401号,河曲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公行罚决字[2018]000402号,河曲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公行罚决字[2018]000403号证实:申某某于2018年4月12日在河曲县文笔镇金三角市场院内与失足女吕某某发生关系被公安干警查获,被处罚款500元。失足女吕某某于2018年4月12日在河曲县文笔镇金三角市场院内与申某某发生关系被公安干警查获,被处行政拘留10日。张某于2018年4月12日在河曲县文笔镇金三角市场院内与失足女吕某某发生关系被公安干警查获,被处行政拘留10日。高某某于2018年4月12日在河曲县文笔镇金三角市场院内嫖娼被公安干警查获,被处罚款500元。二.证人证言(1)2018年4月12日13时12分至2018年4月12日14时41分河曲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第一次询问申某某笔录证实:2018年4月12日中午,在金三角后院,申某某被西门靠南一排房门边的一位年纪大的妇女叫到屋内,商量好发生性关系的价格60元后,申某某在里面的家里与一年轻女人发生性关系。(2)2018年4月12日16时30分至2018年4月12日17时25分河曲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第一次询问张某笔录证实:2018年4月12日中午12点多,张某被金三角后院由西向东第四个房间内的妇女叫到屋内,商量好发生性关系的价格后,在后面的屋子里与一年轻女子发生性关系。商量的价格是100元一次,做完后没来及给钱,就被查获了。(3)2018年4月12日16时5分至2018年4月12日17时3分河曲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第一次询问高某某笔录证实:2018年4月12日13时许,在××县房其中一个房门口,被一名妇女叫到屋内,商量好性交易的价格为30元,准备发生性关系时,楼下的年轻女人跑上来说,有人了,赶紧跑。于是跑到金三角大门上时被警察逮住了。(4)2018年4月12日15时58分至2018年4月12日17时45分河曲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第一次询问吕某某笔录证实:2018年4月11日,张某连将吕某某叫到自己家中,张某连与一名男子谈好60元的交易价格后,让吕某某与该男子在其租住的家中一楼南房进行不正当性交易,张某连抽利10元;4月12日12时许,吕某某在张某连家中坐着,进来一名中年男子,张某连与该男子谈好60元的交易价格,后吕某某与该男子在张某连家中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连获利10元;同日,14时许,一名年轻男子来到张某连家,张某连与该男子谈好100元的性交易价格,后吕某某和该男子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被查获。2018年4月12日23时52分至2018年4月13日00时00分河曲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第二次询问吕某某笔录证实:4月11日、4月12日嫖客给60元钱,张某2(张某连)拿10元,吕某某本人拿50元。2018年4月20日15时55分至同日的17时30分公安民警第三次询问吕某某笔录证实:吕某某知道有其他”小姐”在张某连的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听张某连说有一个叫贾某某的(胖胖)在其出租屋内卖淫。以及张某连与其约定的抽利情况。(5)2018年4月20日16时21分至同日的17时47分河曲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询问贾某某(小名”胖胖”)笔录证实:贾某某、张某连认识有五、六年的时间了。2018年农历正月二十五、六左右,贾某某在张某连租住的出租房里待了三、四天,共进行了三、四次卖淫行为。张某连平常坐在她租住的一楼门口沙发上,有人路过的话她就敲打玻璃然后给过路的人招手让他们进来。等嫖客进来后有意向的话,张某连就跟他商量好价格,然后,张某连通知贾某某。贾某某知道有其他人在张某连那卖淫,一个叫吕某某,另外一个是太原的不知道叫什么。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2018年4月12日19时41分至2018年4月12日22时44分河曲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第一次询问张某连笔录;(2)2018年4月13日16时38分至2018年4月13日17时57分河曲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第一次讯问张某连笔录。两次笔录证实内容基本一致,证实:2018年4月11日,张某连容留吕某某和一名男子在其租住地一楼后面南房进行不正当性交易,获利10元;4月12日又二次容留吕某某在××里发生不正当性交易,并从中营利10元。其中12日14时许,容留吕某某与一名男子进行卖淫嫖娼交易后,自己与小高准备发生性关系时,公安民警赶到,民警查获了吕某某和小高。(3)2018年4月20日10时19分至2018年4月13日12时00分河曲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第二次讯问张某连笔录证实:2018年正月二十几的时候,张某连容留”胖胖”在其一楼南房里进行了不正当性交易,从中营利10元。(4)2018年4月24日11时06分至12时21分河曲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第三次讯问张某连笔录证实:2018年正月二十几的时候,张某连容留”胖胖”在其一楼南房里进行了不正当性交易,从中营利10元;2018年4月11日,张某连容留吕某某与一名男子在其一楼后面南房进行不正当性交易,营利10元;12日,又二次容留吕某某分别与两名男子在一楼后面南房里进行不正当性交易,营利10元。卖淫女每次挣60元,张某连从中抽10元,如果每次挣100元,张某连从中抽30元。四.勘验、辨认笔录(1)2018年4月20日17时58分-18时13分,河曲县公安局民警将10名不同女性的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王建贵的见证下,组织贾某某进行辨认,贾某某辨认出其中6号是吕某某。(2)2018年4月20日17时50分-17时56分,河曲县公安局民警将10名不同女性的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王建贵的见证下,组织贾某某进行辨认,贾某某辨认出其中2号是张某连。(3)2018年4月24日12时25分-12时31分,河曲县公安局民警将10名不同女性的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组织张某连进行辨认,张某连辨认出其中7号是贾某某。(4)2018年4月12日15时00分-16时00分,河曲县公安局民警在见证人王建贵的见证下,对金三角市场内西巷南边第四家出租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笔录(包含现场图2张,现场拍照11张)证实:本案的案发地点是金三角市场内西巷南边第四家出租屋,案发地点的外观及内饰情况。五.视频资料事发地的监控和公安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证实2018年4月12日当天涉案人员、公安民警进入店里的情况。本案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人证言与张某连供述印证,证明张某连介绍、容留贾某某、吕某某在其租住处进行不正当性交易,并从中营利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张某连与贾某某、吕某某认识,辅证了证言及供述的真实性,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书证证实张某连被当场查获的情况以及其年龄符合刑事责任主体规定,结合庭审情况,各项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上列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取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予以核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连在其住所内容留并介绍两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八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因容留卖淫罪的前科情况,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连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李瑞新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张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固定定罪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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