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晋0902刑初49号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于忻州市,住忻州市。辩护人冯晋苏、赵丽。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忻府检公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俊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俊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冯晋书、赵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早7时许,被害人邱某在本区长征西街七天连锁酒店地下车库准备开车时,被告人李某以邱某与王彦桥(另案处理)前妻米俊丽有不正当关系为由,持械伙同王彦桥殴打邱某,并将邱某的灰色本田思威牌越野车抢走。案发后,被抢车辆已追退被害人。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辩称,一、涉案轿车是邱某让王彦桥开走的,不是被抢走的。二、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我没有殴打过邱某。三、邱某与王彦桥的妻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四、我不懂法,但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冯晋苏、赵丽提供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证据不足。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李某也没有实施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二、被告人李某与王彦桥蹲守一夜,目的是等待邱某这个人,而非图谋邱某的财产,邱某陈述车辆是其主动给王彦桥的。三、如果王、李二人是想占有邱某的汽车,那么根本不用通宵达旦等待邱某,完全可以采用撬坏锁芯、配备万能钥匙,秘密窃取第方法取得。一般情况下,常人若抢劫财物,也不会将自己的真实身份告知对方。综上,不能因为王彦桥开走了邱某的车,就认定其抢劫,请法院公正裁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害人邱某(山西省吉县人,在忻州做生意)与王彦桥(另案处理)妻子米俊丽在麻将馆打麻将时相识,后发展成朋友关系。期间,王彦桥也多次发现米俊丽驾驶过邱某的×××本田CRV越野车,也曾看到过邱某通过微信发给米俊丽暧昧表情的图像。2017年3月份,王彦桥与其妻子米俊丽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4月17日,王彦桥找上被告人李某,称其怀疑其前妻米俊丽与邱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让李某帮忙捉奸。当晚10时许,王彦桥带李某来到其前岳父门口,查看邱某的汽车是否在此停放。未找到该汽车后,王彦桥与李某又回到王彦桥家中,发现家中有忻州市七天酒店的洗浴用品,后二人又来到忻州市长征西街七天酒店,向大厅服务员询问米俊丽是否在此住宿,服务员称明天早上才能查询,二人又到七天酒店地下车库查看,发现了米俊丽曾驾驶过的灰色本田越野车,王彦桥透过玻璃看到里面放有米俊丽及其儿子的用品。后王彦桥用李某的手机与邱某联系,称其发现米俊丽与邱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邱某为了息事宁人,通过微信给王彦桥转账500元。后二人离开七天酒店地下车库。4月18日凌晨2时许,该二人又返回地下车库,一直等到天明,上午7时许,邱某抱着米俊丽的鞋盒来到地下车库,准备驾车外出,邱某正要拉开车门上车时,王彦桥与被告人李某冲过去,王彦桥持角铁对邱某实施殴打,李某帮忙拉拽,后又将邱某拉进越野车,质问如何处理其与米俊丽之间的事情,并向其索要手机,查看邱某与米俊丽的聊天记录,邱某不给,称你把车开走了结这个事情,王彦桥、李某二人继续对邱施以殴打,邱某乘机跳下车逃跑,王彦桥持角铁、李某持甩棍追赶,追住后,王彦桥用李某的甩棍对邱某施行殴打,后王彦桥逃进地下室一个房间,将门反锁。后王彦桥将邱某的×××灰色本田CRV越野车开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7月10日被忻府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忻府区长征西街查获。3.车辆信息查询,证实涉案×××号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为邱某。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证实王彦桥曾于2013年9月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二、证人证言,1.米俊丽的证言,王彦桥是我前夫,我们是2017年3月份离的婚,我和邱某是2016年11月份在九江宾馆的巷子里的麻将馆打麻将时认识的,是朋友(麻友)关系。我去年一共开过他四、五次汽车,王彦桥也曾见过邱某给我发的微信,后我把邱某的微信删除了。2017年4月18日8点,王彦桥和李某一起开着邱某的本田CRV汽车到了我妈家,接上我和我儿子王思潮。先把王思潮送到康乐幼儿园,然后王彦桥带着李某和我到了新大洋洗浴中心二楼的房间,王彦桥误会邱某和我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且他也开着邱某的汽车,就想叫王彦京过来商量怎么处理。李某就给王彦京打电话,后来王彦京也来到这个房间。当时王彦京对着我说:”你和邱某到底有没有关系,有了就叫邱某出上个钱处理哇,不然,二毛(王彦桥)活成个烂人来,怕蹲下篓子了。”我跟他们说我和邱某没有关系。当时他们也不听我的,就让我给邱某打电话,我也想跟邱某澄清误会,然后我就给邱某打电话。当时邱某说他在忻州市政府斜对面的直属分局。2017年4月18日,中午王彦京开他自己的车带着我就到了忻州市政府斜对面直属分局门口,在门口碰到邱某和一个相跟邱某的男子。当时王彦京和邱某在直属分局门口商量怎么处理,王彦京向邱某说:”你找个中间人,下午过来。拿上钱来取车哇。”邱某说:”这是忻州,我不认识人,我们没有关系,我也不处理,你们把我的车开过来就行,你要逼着我取车我就报案呀。”王彦京说:”你报案,我兄弟顶多住(坐牢)两三年,小心他出来弄死你全家呀”。邱某什么也没说,王彦京就开车离开了。我自己打车回了我妈妈家,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他们也都没说要和邱某要多少钱。2.王彦京证言,2017年4月18日上午,李某到我家跟我说我的弟弟王彦桥和他的妻子米俊丽在吵架,让我去管一管,我就和李某到了忻州新大洋宾馆找到王彦桥和米俊丽,我问他们吵架的原因,王彦桥说他们离婚了,我问他什么原因离婚的,王彦桥说米俊丽在外头有人了,他还在对方的车上发现了米俊丽的鞋和孩子的书包等物品,我又问米俊丽是否真有此事,米俊丽不做声表示默认,米俊丽正在打电话,打完电话就回来和我们说:”邱某已经住院并且已经到直属分局报警了。”我当时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也不知道邱某是谁(事后我才知道是和米俊丽有关系的那个人),我只以为王彦桥跟人打架,将人家打伤了,我就开着车带着米俊丽往直属分局走,王彦桥当时也要去,我怕去了发生其他事端就没让他去。路上的时候我就问米俊丽是怎么回事,米俊丽和我说了一路,我也没太弄清事情原由。我们先到了直属分局里找邱某,当时刑警队的民警告诉我们邱某刚走,米俊丽用我的手机给邱某打电话,然后我们在直属分局大门口见到邱某,我看见邱某头上缠着一圈纱布,邱某问米俊丽:”车呢?”米俊丽没说话,我当时才觉得可能王彦桥把人家车开走了,邱某跟我说:”咱们把这个事处理了吧。”我说:”咋处理了么,我是大伯子,你和我弟媳妇打伙计(不正当关系),我管不了你们这事。”我的目的是来了解邱某是因为什么报警的。邱某说:”我和米俊丽就是普通朋友。”我说普通朋友就不用告诉了,我就准备走,当时和邱某一起的两个人就拦住我,叫我跟邱某处理这事。我没理他们,我问米俊丽走不走,米俊丽说她还要告诉告诉,我就离开了。2017年4月18日下午14时至17时许,直属分局刑警队的民警给我打电话问王彦桥和邱某车辆的事情,当时我告诉民警不是扣车,是因为邱某插足王彦桥和米俊丽的婚姻问题,王彦桥才将邱某车辆开走。我当时还跟民警说让邱某去新大洋洗浴中心找王彦桥取车,但是对方也没有回应就挂了电话。3.梁宏峰证言:2017年4月18日早晨7点左右,我照常打扫7天酒店地下车库,当时我进入车库打扫卫生的时候看见三个人在一起争执,有两个看见是一伙的,还有一个长头发长胡须,个子挺高的一个人,这个个子挺高的人一直受那两个人骂,具体骂的什么我没听见,因为我当时离得较远,而且有些害怕,没敢多听,我就低头继续打扫卫生。过了一会儿,这个个子高的人就往车库外跑,后面跟着一个人追,另一个人过了一会才追上去。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2017年4月17日,我在忻府区长征路七天酒店登记入住,18日早上七点我起来后准备开车去太原办事,因为我的汽车停放在酒店地下车库内,于是我就到地下车库用遥控将车打开,正要将车门拉开的时候,两名男子手持砍刀向我冲过来,其中跑在前面比较胖的男子向我头上砍了一刀,把我控制住不让我走,后边的男子持刀在我的右侧膝盖砍了两下,当时他想把我砍倒在地下,但是我坚持没有倒下,胖男子对我说手机给我,我反问凭什么给你手机,胖男子又说你不给我手机了就把你汽车给我,然后他们二人把我按在汽车上打了我半天,当时我的头上都是血,我非常害怕就没有反抗,他们把我车钥匙抢走后,我趁机就向酒店大厅跑,他们持刀在后面追我,瘦一些的男子用刀捅我但是没有捅住,他就用刀子在我后背砍了几下,我躲进吧台的一个房间内将门子反锁,他们二人打不开门子就走了,我在房间内给110打了电话,警察同志来了我才出来的,我去地下车库一看,发现我的汽车已经被抢走了。2016年的11月份左右,我在建设路新大洋酒店对面的一个麻将馆,打麻将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叫米俊丽的女人,后来我们加上微信好友就一起聊天。2017年2月份的一天,我给米俊丽发了一个信息,米俊丽说他的丈夫知道我们聊天的事情了,以后别发了,我看后就同意了。2017年4月18日6点左右,王二毛给我打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我问他是谁,他说我是米俊丽的老公王二毛,她又问我我和他老婆是什么关系,我说什么关系也没有,他说没有可以,我想问你借上500元的红包,我说我和你什么关系都没有为什么借给你钱,他说要是不给我钱的话我就把你的车砸了,我怕他把我的车砸坏,于是就给他转了500元红包,他也就在没有打电话,7点左右我下车库的时候就发生了刚才所说的事情。四、被告人供述1.李某供述,2017年4月17日下午五六点的时候,我当时在我忻府区匡村的家中,王彦桥来到我家里,让我跟着他出去。我从家里拿了一根甩棍就和他一起打车到了忻府区建设南路新太洋洗浴中心王彦桥开的房间里,我两就在房间里闲聊了一会儿。太概到了晚上十点多,王彦桥说他要回家放衣服,然后就走了。晚上十二点左右的时候,王彦桥回到房间里,跟我说他怀疑他妻子(米俊丽)在外边有人了(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且在家里发现了一堆酒店用品还一把汽车钥匙,就让我相跟他一起到他的老丈人家,看看门口是否放着汽车。我就和王彦桥走到匡村学校他老丈人家门口,我们没看到有汽车,他就给他老婆打电话,但是已经关机了。我们又走着到了王彦桥家里,看到他家里放着的洗浴用品是忻州市七天酒店的,出来的时候王彦桥拿着他家里放着的那把车钥匙,还拿着一根长棍子外面套着一个黑色的袋子,然后我们就一起走到忻州市长征西街七天酒店。到了酒店大厅问了一下吧台服务员是否有一名叫米俊丽的人在这住,服务员说早晨七点的时候才能查。我们就直接到了七天酒店的地下车库,发现了平时他妻子开的一辆灰色本田CRV越野车,王彦桥透过玻璃看到里面放着他妻子和儿子的用品。然后王彦桥就用我的手机给越野车的车主打了一个电话,王彦桥问了一下对方在哪里。打完电话之后,王彦桥又用我的手机微信一直在和对方联系,对方还给王彦桥发了个红包,具体金额不记得了。凌晨1点左右,我们又一起走着回到了新大洋洗浴中心的房间,啥都没干就又出来了,路上的时候买了盒烟,我们就又回到七天酒店。我们一直在车库等到早晨天亮之后,王彦桥用我的手机又和车主联系,过了一会儿,大概早晨七点左右,我们看见一名中年男子从楼上到了地下车库,怀里抱着一个鞋盒子,并将我们看的那辆灰色本田CRV越野车后备箱打开,王彦桥过去一把拉住这名男子,这名男子就说”二毛,有啥好好说。”然后我们就打开车门坐到了车里面,王彦桥就说:”把手机拿出来看看。”那名男子就不把手机给王彦桥,然后这名男子就拉开车门往外跑,我和王彦桥就下车将这名男子拉住并殴打了一阵,这时王彦桥从我身上将甩棍抽出来,并辱骂这名男子,这名男子害怕就说:”车钥匙在车里面,你们把车开走吧,要钱也行。”王彦桥当时也没说话,趁我们不注意这名男子起身就跑向酒店一楼大厅,我们追到太厅吧台的时候,这名男子已经进了吧台里面的一个房间里,我们就没再追。王彦桥到了地下车库将灰色本田CRV越野车开到门口,我就坐上车一起到了王彦桥的老丈人家。米俊丽当时在家,王彦桥问米俊丽是否和这个男子有不正当关系,米俊丽也承认了。后来王彦桥开着这辆车带着我和米俊丽到了新大洋洗浴中心,他们两人进去了,我就离开了又走到王彦桥家里,王彦桥的父母问了我一下事情怎么回事,我将事情前后都说了一遍,后来我就独自回家了。我没有抢劫意图,只是跟着王彦桥抓和他老婆有染的男子。我只是在过程中拉拽和辱骂过这名男子。因为对方为了了结事情,让我们将他的车开走。2.王彦桥供述,因为可多人跟我说我的前妻(米俊丽)跟一个叫邱某的”打伙计”(不正当男女关系),我看到过我前妻开过一辆×××的灰色本田CRV越野车,而且家里也有”7天酒连锁酒店”的洗漱用品,我就在2017年4月18日凌晨3点左右叫上李某和我一起到忻府区长征街”7天酒店”的地下车库看了一下,就看见×××的本田车停着,我去前台问了一下,前台说查不到邱某这个人,我就带着李某到了地下停车场的电梯口坐着,等到了早上7点多的时候,我看到有一个留着胡子的男子从电梯出来了,走到×××的车旁时,我叫了一声”邱某”,他当时扭头看了我一眼,我就确定这个人是邱某,我和李某就向他冲过去,我当时手中拿着一根角铁朝邱某乱打,但是被邱某一把抓住了,我就又用拳脚踢打他,李某当时在旁边也跟我一起控制他,打了他一会儿,邱某跟我说:”有啥事可以商量,”我看见他也跑不了,就拉着他上了那辆灰色本田车,我问邱某:”把手机拿出来”,他问我干啥呀,我的本意是想看一下他手机上与我前妻的通话记录,但是他一直不想给我,并伺机拉开车门跑了,我就和李某又追住他,我从李某的腰后抽出他带的甩棍,朝邱某抽打,在我打他的时候,他挣脱我跑向停车场的出入口方向,李某看见他跑就用我拿的那根角铁向邱某打去,可能是打到头了,一下就将邱某打倒在地,我们向他跑的时候,他又站起来跑到”七天酒店”的前台的一个家里,我和李某看见那个房间进不去,而且也不想事情弄得太大,我两就又到了地下停车场,开着邱某的那辆本田越野车回到了新大洋洗浴中心睡觉了。因为邱某和我前妻走的近,我气得不行,就找邱某教训他一下。我想,邱某弄得我家庭破裂,开走他的车是想让他找我,解决事情,我本意并未想过占有他的车。五、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越野车的价格为141700元。六、辨认笔录,在公安机关安排下,邱某辨认出王彦桥、李某为抢其汽车的人。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均予核实。本院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被告人李某,其之所以参与本案,目的是帮朋友捉奸,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次,在实施本案的犯罪过程中,李某与王彦桥发现目标车辆后,没有下手,而是一直彻夜蹲守,找寻和等候车辆所有人,说明该二人的目标并非涉案车辆,而是车辆所有人。在车辆所有人出现后,该二人虽并非当场使用暴力、使被害人邱某失去反抗能力或不敢反抗以后劫取汽车,而是对邱某实施暴力、逼其解决与米俊丽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问题,作为被害人的邱某,其自觉理亏,出于息事宁人,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考虑,曾讲过把车开走了结此事的话,在其被打逃跑以后,王彦桥将邱某的汽车开走。综上,被告人李某与王彦桥主观上不具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虽然使用了暴力、也开走了汽车,但是与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走财物的犯罪行为,明显不具同一性质,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犯抢劫罪,且与王彦桥系共同论罪,定性不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辩护人及被告人李某就本案不应以抢劫罪认定的意见,于法有据,应予采信。王彦桥在自己离婚以后,为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凭自己的怀疑,伙同李某对被害人邱某施以殴打,强占其财物,其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认定,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了保护公共秩序,打击犯罪,同时也为了教育、挽救罪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王永林审判员吕秀丽审判员高慧娟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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