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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4年3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某某乡某某村人,农民。2012年4月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1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军平,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军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伙同苏某慧(现强制戒毒)、王某恩来到原平市西镇乡后沙城村原中铁十二局制梁厂工地。之后,被告人武某某等人对来工地做测量工作的赵某青无故谩骂并对其进行殴打,致使赵某青左臂骨折。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青的左上肢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武某某委托亲属赔偿被害人赵某青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3000元,取得被害人赵某青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武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被告人武某某的前罪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武某某以前的犯罪情况。
3、证人苏某慧的证言,证实苏某慧系武某某的表哥,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苏某慧驾驶马圈闫某宏的绿色猎豹和武某某、“三儿”来到原平市后沙城村中铁十二局预制梁厂,进到厂子院内看见一个男人坐在厂内的墙边,便开车来到他身边停下,武某某和“三儿”先下了车,因为车前有个坑苏某慧又将车倒出去靠墙停下,拿了放在车上的一把剁骨头的刀下车朝武某某他们走去。苏某慧过去后武某某正在问那人是哪的,做什么的,那人支支吾吾说是搞测量的,我们以前没有见过他,再一个那人说话支支吾吾,我们不相信,就一直问他是做什么的,一会后武某某指着厂内南边的土坑问那人,土坑是做什么的,那人说他不知道,“三儿”走到土坑边转了一圈,捡起些就像是腐烂了的棺材板一样的木头板,我们看见这个木头板后觉得像是棺材板,所以就怀疑那人是盗墓的,然后拉着那人到了“三儿”所在的土堆跟前,苏某慧和武某某问那人是不是盗墓的,那人不承认,问着问着武某某火了,打了那人一个耳光,又踢了那人几脚,苏某慧从“三儿”手里拿过那个木头板朝那人胳膊上抽了两三下,武某某和“三儿”看到后往后拉他,这时后沙城的“小磊”朝我们走了过来,苏某慧又上前踹了那人一脚,将那人踹到在地,之后苏某慧被拉开,那人坐在地上抱着胳膊。“小磊”劝苏某慧有话好好说。打完那人后,苏某慧和“三儿”跳下土坑找了半天也没有找见什么值钱东西,天快黑的时候我们爬上来,拉着那人上了我们的汽车,武某某开车,那人坐副驾,苏某慧和“三儿”在后边,我们准备把那人送到派出所,走到半路我们合计没有什么证据又返回了厂里,武某某看那人抱着胳膊一直喊疼问那人有没有被打伤,那人说没事,然后我们让那人离开了。
4、证人赵某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10下午,其在原平市后沙城村预制梁厂里面,下午7点半左右,“大伟”(即武某某)把其叫到预制梁厂最南边,指着徐某大舅(赵某青)问其“这人是谁?”其说是技术员,“大伟”又指着其开挖机挖过的坑,问其坑是做什么的,其说原来地面有混凝土,那个坑是将上面的混凝土挖去留下的,“大伟”让其回去。晚上11点半左右,徐某大舅(赵某青)来到我们工地的宿舍内抱着胳膊,说是被“大伟”等三人打伤了。
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青系其大舅,2016年7月9日,其让赵某青到原平市后沙城预制梁厂给工地做个测量,第二天赵某青自己去了工地,晚上12点左右,工地具体负责人薛某明给其打电话,说赵某青被打了,其开车去了工地接上赵某青,将他送到忻州市人民医院,拍片后,医生说胳膊断了。
6、被害人赵某青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7月10日下午4时许,其在原平市后沙城预制梁厂里面,被从一辆绿色越野车上下来的三人打伤,其中一人方脸男子是“头头”,听宿舍的人们说叫“伟伟”,是后沙城村人。当时,“伟伟”问其“是干什么的”,其说“搞测量的”,“伟伟”指着地上的一块方木头问其“这是干什么用的”,其说“大概是枕木”,“伟伟”就将木头踢到其额头上说“现在哪还有枕木,这是棺材板子”。然后就开始辱骂并将其带到梁厂的最南边,“伟伟”说“谁叫你来的”,其说“工地上叫我来测量的”,“伟伟”说“你不要胡说啊,小心一刀劈死你的,谁叫你过来盗墓的?”其说“我真是搞测量的”,“伟伟”就拿起个木棍朝其劈,跟他那二人,一个拿着砍刀朝其劈,一个用脚踢,其看见木棍和刀朝其劈过来,赶紧抬起胳膊挡,木棍和刀背都打到了其左胳膊上,将其左胳膊打断了。
7、被告人武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2016年6月份,我在原平市西镇乡后沙城村原中铁十二局梁厂揽下点营生,给工地上倒水泥渣,平时就在工地上。2016年7月的一天下午四点左右,我和苏某慧、王某恩驾驶我的绿色猎豹车来到后沙城村梁厂工地,我看见工地里面靠南面的墙角坐着一个人,拿着手机乱照,他的不远处有两个大土坑,我以为那人是盗墓的,我们三人开车停到那人面前问他是做什么的,那人说他是搞测量的,我对他说“我的水泥渣还没有倒完了你测量甚了”,那人就啃啃呀呀不说话了,然后我们把车放到工地内。我们三人下车后来到离那人不远处的土坑边,苏某慧从地上捡了块就像棺材板的一块木棍,用木棍刨了几下土坑周围的土,刨出一些陶瓷片,苏某慧拿着陶瓷片来到刚才那人面前问他这是什么,那人支支吾吾不说话,我们就把他叫到土坑旁,那人来到土坑旁脸色就开始变了,我哥苏某慧问他“你是不是在这挖墓”,那人说不是,苏某慧又说“你是了就老老实实说”,那人又不做声了,我哥苏某慧拿一根木头板打他,他用胳膊挡了一下,我赶紧上前拉苏某慧不让打。拉开后那人挺生气和苏某慧叫唤,我喊了他一句“不要叫唤了”,我说那报警哇,被打的那人说“不用报不用报这还用报警了”,我听他这么说后更加怀疑他是盗墓的。我叫来工地上的挖机司机,问挖机司机那两个土坑是怎么回事,挖机司机说挖水泥渣留下的,我又指着那人问挖机司机“他以前来过没有”,挖机司机说“以前没来过,今天才来了,是搞测量的”,我说“我渣还没有倒完,不到测量的时候了”,然后我让挖机司机离开。挖机司机离开后,天快黑了,那人抱着胳膊说他胳膊疼,我们就开车拉着他准备到外边给他看胳膊,走到半路的时候那人又说不用看了,因为他的车还在工地,我们又开车把他拉回工地,然后让他离开。
8、赵某青的伤情鉴定意见书,证实赵某青的左上肢损伤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赵某青致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武某某辩称其没有打赵某青,也没有指使人打赵某青,经查,本案中,苏某慧的证言及被害人赵某青的陈述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武某某对赵某青实施了殴打,故其辩称不予采信。被告人武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武某某委托亲属赔偿被害人赵某青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郭彦彬 审判员  姚海元 审判员  张 星

书记员:张俊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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