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海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2、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劵及车辆财产信息。
本院在执行王海棠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8)晋1024民初1267号民事调解书,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偿还你方4000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你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出他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8)晋1024民初1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伟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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