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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国强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国强,男,1966年7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古县镇大韩村永红街**号。2018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8年12月25日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祁县看守所不予收押,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建鸫,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刑诉[2018]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国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同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瑞冬、代理检察员曹晓旭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张建军、赵腾飞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许国强及其辩护人刘建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许国强以每亩8000元左右的价格或者调换土地的方式向祁县古县镇大韩村村民流转该村村东堰外农田地20余亩,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许国强在占用的耕地内非法采沙。2017年9月29日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祁国土行罚字[2017]07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许国强违法占用大韩村6900.62平方米(合10.35亩)集体土地挖沙,其中基本农田5.98亩,责令许国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183195元。经晋中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认定达到严重破坏程度的耕地面积为6.49亩(包含基本农田面积5.98亩)。之后,许国强继续在占用的耕地内非法采沙。2018年4月,经祁县国土资源局勘测,认定许国强继续占用大韩村9147.86平方米(合13.72亩)集体土地挖沙,其中基本农田9.28亩。经晋中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认定达到严重破坏程度的耕地面积为11.45亩(包含基本农田面积9.28亩)。2018年9月20日,在见证人许某1的见证下,许国强带侦查人员到祁县古县镇大韩村村东堰外农田地进行了现场指认,许国强指认了其采沙的位置,并对采沙的范围进行了指界,侦查机关委托祁县国土资源局聘请山西省地质测绘院专业人员进行了现场测绘。根据山西省地质测绘院出具的测量报告:许国强开采面积为14657.84平方米,开采量为99581.6立方米。祁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测绘结果套合《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认定许国强破坏耕地面积为21.99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12.81亩。经祁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许国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涉案细沙于2017年9月29日的成本价格为每方人民币25元。许国强挖沙价值共计2489540元。经祁县国土资源局测算,许国强破坏耕地挖沙案土地复垦费为293200元。山西省地质测绘院测绘费共计78000元,其中许国强应承担部分为20280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看守所拒收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8年4月9日,许国强因患有高血压病被祁县看守所拒收,同日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3、被告人许国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4、祁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大韩村党支部及村委会责令许国强停止挖沙的通知、许国强采沙勘测定界图、查地籍数据库地类结果、挖沙位置情况说明、土地利用规划证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祁国土行罚字[2017]07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许国强违法占用大韩村6900.62平方米(合10.35亩)集体土地挖沙。2018年4月,认定许国强继续占用大韩村9147.86平方米(合13.72亩)集体土地挖沙。
5、大韩村村委会2015年土地确权调整情况,证实:经村委研究,村民史某等人的土地因挖沙不予确权。
6、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小名伟儿。我家在村东被挖沙的地方有3亩半的地,原来是林地,种过西瓜和玉米,记不清是否和村里签过合同,每年发补贴就有钱了。两三年前,我姐夫在那块地种上芥菜,许国强在边上挖沙,把我家的地也挖塌了,没办法种了,许国强以每亩地8000元的价格买断了这3亩半地,一共给了我3万元。现在这块地已经全被挖成坑了,挖的卖了沙了。这块地叫“林业”,东面是侯某、西面是石某。
7、证人许某2的证言,证实:小名铁儿。我家在村东有七分二的土地,地名叫“林业”,是耕地,二十多年前分到我女儿名下的责任地,我家承包后一直种玉米。2016年冬天许国强说要买我家的地用来挖沙,说是按每亩地8000元的价格,我家不愿意,后来就没有再找过我们。2017年春天我们准备种地的时候,发现地被许国强挖成坑了,没法种了,我家地周围都被挖了,路也被挖了,后来我去找过许国强,许国强分两回给了我6000元。后来许国强说抽时间把地亩账上的名字改了,这块地就永远是他的了。我家东面是颉宝柱,西面是晋民,这两家的地也被许国强买下了。
8、证人许某3的证言,证实:我家在村东“林里”有六分地,五年多前我让我大哥许某4种了,2017年1、2月份左右,我大哥把我的六分地和他的九分地都按每亩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许国强。这块地的东面是张铁根,西面是我大哥许某4。
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我家在“林业”有0.3亩地,八九年前,许国强找我们要过,我们感觉地不行,就给他了。这块地的东面是石某,西面不清楚是谁。
10、证人许某5的证言,证实:我家在“坡上”有六分地,“林业”地有2亩地,大概2016年,这两块地和许国强换了,“林业”地许国强挖了沙了。
11、证人许某4的证言,证实:我在村东“林业”有九分多地,还种了我弟弟许某3的六分多地。2016年冬天,许国强找我说想在我地里挖沙了,我说给我换块地,他说没地了,后来按每亩8000元给的我钱,一共给了我12000元,包括我弟弟许某3的地在内,当时许国强已经把我家西面全挖开了,不卖给他也没法种了。我家地东面是许玉林,小名铁儿,西面是金明,还有史学威的地。
12、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小名刚儿。我家在“林业”地有1亩地,2017年秋天卖给许国强了,卖了8000元,许国强挖地,我的地也挖塌了,没法种了,我就卖给了他。
13、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林里”地有0.77亩或0.78亩地,是村里分给我的责任地,西面挨着颉志宁家,东面是王某家。2015年8、9月份的一天,二鬼找我说我的地周围挖沙挖的不能种了,把我的地换给他,我说行了,后来他给我调换了村南纸箱厂北面的一块地。
1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小名娟娟。我家在村里“大堰”地有1亩多点地,2017年春天以8000元卖给许国强了。我家地东面挨着颉海根家,西面挨着铁刚家,南面是许国强开的荒地,北面是马路。
15、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小名海琴。我丈夫叫颉照盛,小名海根。我家在村里有2.5亩地,水二鬼挖沙把我家的地挖塌了,大约有一半,我丈夫找过水二鬼,水二鬼不要我家的地,说以后给我家换一块地。
16、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我丈夫叫颉旺宝,小名海全。我家在村东有七分地,叫“林里”,原来是种树的,许国强开始挖沙的那年找到我家要买,我家觉得要钱不合适,后来许国强就把他家村南的一块地和我家换了。
17、证人颉旺柱的证言,证实:小名玉柱。我在“林里”有七分半地,以前种过玉米和杨树,三四年前,许国强和我聊天,我说这块地不好,许国强就用他的一块地和我换了。
1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小名三根。我在“林业”地有五分地,一般就是种玉米了。2016年春季的一天,许国强找我换了地了,我原来的地被许国强挖了沙了。
19、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村里“林业”地有二亩四分地,是我的责任田。许国强想买我的地,刚开始我不想卖,后来因为周围挖沙挖的没办法种了,2017年3、4月份,我就答应了,给了我16000元。
20、证人申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林业”地有0.75亩地。2016年秋天,二鬼要买我家的地,我说换可以,后来他就把他家的一块地和我家换了。现在二鬼挖沙已经把地挖成一个大坑了。
21、证人许某6的证言,证实:我家在“林里”有三分地,刚开始种的粮食,因为不产粮,就种了杨树。我把地给了我二哥许国强了。
22、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实:系大韩村村委副主任。大韩村村委会对许国强挖沙一事多次进行制止,并下达停止采沙行为的通知,但没有起到好的效果。
23、被告人许国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4月8日到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祁县东车站派出所投案)。小名叫二鬼、绰号水二鬼。我在古县镇大韩村村东的耕地和种杨树的地里挖沙,2016年7、8月份开始挖的,一直到2017年9月份停的。挖沙的地是2015年我和我们村的胡某2、薛某、刘某、韩某2四家买的,一共8亩多,是按照每亩地8000元的价格流转给我的,当时就是口头协议,其中有4、5亩是耕地,还有2、3亩是林地,我挖沙的面积有6亩左右,大概有15000多方,一部分卖了,有3、4万元,一部分村里老百姓用了,还有一部分在村东的一个地里存放着。2016年挖沙我用的自己的铲车,2017年的时候租的原西的铲车,还有温曲“月春”铲车。祁县土地局给我送过几回单子让我停过,村里也让我签过几回字让我停工,祁县土地局还罚过我3万元款,2018年春节前交的。
24、指认笔录、指认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证实:2018年9月20日,在见证人许某1的见证下,许国强带侦查人员到祁县古县镇大韩村村东堰外农田地进行了现场指认。许国强指认了其采沙的位置,并对采沙的范围进行了指界,并委托祁县国土资源局聘请山西省地质测绘院专业人员进行了现场测绘。
25、山西省地质测绘院《山西祁县大韩沙场测量报告》,证实:经测量计算,许国强开采面积为14657.84平方米,开采量为99581.6立方米。
26、祁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11月13日出具的关于古县镇大韩村违法破坏耕地案情况说明、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第二次测绘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有误的情况说明、山西省地质测绘院关于祁县古县镇大韩村采沙现场测量数据情况说明,证实:许国强破坏耕地面积为21.99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12.81亩。
27、晋中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1月3日鉴定报告,证实:经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审核认定,鉴定面积10.35亩,达到严重破坏程度耕地面积6.49亩(包含基本农田面积5.98亩)。
28、晋中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4月19日鉴定意见,证实:经市农用地鉴定委员会专家现场勘测,鉴定会审,认定该地块挖损面积13.72亩,其中耕地11.45亩(基本农田9.28亩),达到严重破坏程度。
29、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祁县古县镇大韩村违法破坏耕地挖沙案件土地复垦费测算的情况说明,证实:许国强破坏耕地挖沙案土地复垦费为293200元。
30、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古县镇大韩村破坏耕地挖沙测绘费的情况说明,证实:山西省地质测绘院承担了祁县古县镇大韩村采沙现场的测量任务,测绘费共计78000元,其中许国强应承担部分为20280元。
31、祁县价格认定中心祁价认定[2018]0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许国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涉案细砂于2017年9月29日的成本价格为每方人民币2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国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挖沙,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非法采沙,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土地资源损失及相应的土地复垦费、测绘费,依法应由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国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可予折抵罚金。)
二、限被告人许国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国家损失280302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文武
人民陪审员 赵希云
人民陪审员 史学敬

书记员: 李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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