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祁县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城赵镇原西村。法定代表人段祥英,女,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7执96号之一裁定书,于2018年03月12日向被执行人祁县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祁县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祁县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钱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