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梁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7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梁某某工资账户存款18000元。
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梁某某的工资账户存款1714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忠杰
书记员:韩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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