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李宝某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基地毓秀区26栋2门2号。
被执行人李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基地曙光区12栋1门6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 、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宝某在你行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
将被执行人李宝某在你行的存款900元予以划入河津市人民法院帐户(建行河津支行xxxx6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 、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宝某在你行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
将被执行人李宝某在你行的存款900元予以划入河津市人民法院帐户(建行河津支行xxxx61)。
审判长:侯云鹏
书记员:房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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