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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定县鑫盛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解冻存款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郊区泉中北路512号。法定代表人:李首明,理事长。被执行人:平定县邦宁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阳泉平定县冠山镇东关村八腊庙177号。法定代表人:白秀明,理事长。被执行人:平定县鑫盛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平定县张庄镇下马郡头村。法定代表人:冯先平。被执行人:平定县东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庄窝村。法定代表人:岳顽柱。被执行人:白璐,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健,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海军,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康伟,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丽峰,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文华,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先平,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喜林,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军平,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丽平,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聂计生,女,1956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岳顽柱,男,1955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梅芳,女,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希杰,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丽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丽平银行存款420808.51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丽平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401231010200006522060_账户内存款420808.5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学斌

书记员: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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