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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介休市连某某樊某某耐火材料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介休市。
委托代理人郭金恒,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剌军,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介休市连某某樊某某耐火材料厂,地址:介休市。
登记经营者郭思文,汉族,住介休市。
经营者任成英,女,住介休市。

陈某某与介休市连某某樊某某耐火材料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介休市连某某樊某某耐火材料厂赔偿陈某某434148.4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诚

书记员:董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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