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大秦新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盖尔,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维华利焦化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玉豹,职务总经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维华利焦化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义务,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3702.35元,无车辆及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展示反馈信息表);2、本院到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沈阳维华利焦化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土地进行了查询,无该财产;3、经现场调查,该公司注册办公地点无此公司,也未发现其他财产。
山西大秦新昌物流有限公司与沈阳维华利焦化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7民终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4770466.4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96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7民终1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张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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