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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博某商贸有限公司与罗桠营、拜城县笑好出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巴州博某商贸有限公司
罗桠营
拜城县笑好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巴州博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罗桠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住拜城县。
被执行人:拜城县笑好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78270-2,
法定代表人:迪力夏甫·艾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巴州博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桠营、拜城县笑好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拜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桠营、拜城县笑好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巴州博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471149.35元(其中:案款460243.35元,案件受理费4102元,执行费68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罗桠营、拜城县笑好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罗桠营、拜城县笑好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拜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罗桠营、拜城县笑好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拜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吴多星
审判员:徐昕
审判员:阿不拉沙吾提

书记员:吴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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