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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五某某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廖安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邢某某,男,1959年7月1日。
被执行人五某某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某某市15区天山路美食娱乐城南B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
被执行人廖安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申请人邢某某与被执行人五某某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廖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邢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五某某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廖安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民 审判员  王更旭 审判员  许亚军

书记员:刘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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