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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金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新疆察布查尔县,现在伊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罪犯金某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表扬3次,监狱级积极改造分子1次。确有悔罪表现。执行机关拟报减刑期九个月。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伊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2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金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某予以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全 兴
审判员 仝 新 山
审判员 阿依努尔

书记员:徐 国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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