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女,汉族。2012年9月20日因扰乱毛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9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武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毛X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人毛X之子路X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毛X以公、检、法办案不公导致其儿子量刑过重等为由,在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份,利用节假日或国家召开重大会议期间四次赴京到中南海、联合国开发署、天安门等地区进行上访,2011年8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派出所对其作出训诫决定。相关部门以及领导对其讲法律、讲政策并耐心劝解,积极协调解决其信访问题以及帮助解决其生活中的困难,但毛X仍以问题未解决继续上访来制造影响。2012年9月19日,毛X又赴京到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处参与二十多人聚集的上访活动,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毛X之子路X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毛X以公、检、法办案不公导致其儿子量刑过重等为由,在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份,利用节假日或国家召开重大会议期间四次赴京到中南海、联合国开发署、天安门等地区进行上访,2011年8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派出所对其作出训诫决定。相关部门以及领导对其讲法律、讲政策并耐心劝解,积极协调解决其信访问题以及帮助解决其生活中的困难,但毛X仍以问题未解决继续上访来制造影响。2012年9月19日,毛X又赴京到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处参与二十多人聚集的上访活动,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另查明,2011年1月17日,襄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审被告人毛X儿子路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路X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25日,本院终审判决上诉人路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路X之母毛X仍不服判决。2012年6月1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转办函,由本院审查处理。2012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12〉长法监字第026号驳回申请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6月份,善福乡上丰村村民毛X以其子路X因抢劫罪被判刑不公为由,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国家信访局以及联合国开发署非法上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2012年9月25日,襄垣县公安局善福乡派出所决定对毛X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2、证人王X证言及证明材料证实:其现任善福乡上丰村村支书。毛X因为其儿子路X涉嫌抢劫一案从2010年后半年开始先到太原后到北京上访。2011年4月份左右,乡政府安排到北京劝返上访人员毛X,当时毛X被北京久敬庄训诫后,她很不配合,不吃不喝,又和驻京接访陈X争吵。2012年毛X利用节假日、两会期间多次到北京上访,至少有八次。各级政府多次对她劝说,村委帮助她修房、接水管,又救济她,但她置之不理多次上访,并扬言到北京美国大使馆自焚,毛X的行为造成很大负面影响。
3、证人李X证言及证明材料证实:其现任上丰村主任。毛X认为其儿子路X判刑过重所以上访,她都去了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中南海、天安门、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等地上访。村委让她吃低保,并逢年过节救济,她家修房子又帮找土方,对她讲法律讲政策,但都置之不理还是继续上访。村干部到北京劝返,毛X当时不吃不喝,无理取闹。2012年9月份,毛X到联合国开发署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到北京对她劝返时,毛X扬言要在天安门自焚,并要到美国大使馆,目的就是制造影响。期间,善福乡政府、县信访局、县法院、善福乡派出所等部门都对毛X做过工作,但她都不听,为达个人目的多次上访闹事。
4、证人陈X证言证明:其现在襄垣县公安局工作,毛X因其子犯抢劫罪被襄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觉得量刑过重所以在北京上访。毛X如果是到国家规定的信访部门上访是合理的,但到国家不允许的地方就是非法上访。2011年8月份毛X到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法上访;2012年3月份来北京上访滞留一个月,去过天安门等地方非法上访;5月份到永定门非法上访;9月份到联合国开发署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都是利用国家重大会议或节假日期间,目的就是制造影响,而劝返时,她都故意刁难劝说人员。
5、证人李X2证言证明:其现在善福乡信访局工作。2012年5月7日,毛X在北京久敬庄要求前去接收,经耐心劝阻被遣送回原籍。2012年3月份,两会期间毛X来京上访过;4月份在京滞留一个多月;9月份到联合国开发署上访被朝阳区分局行政拘留;毛X上访都是利用两会或节假日,就是想制造影响。
6、证人元X证言证明:其现任善福乡政府纪检书记。知道第一次是毛X到北京上访一个多星期,乡政府工作人员做工作后劝回。第二次是毛X到联合国开发署非法上访被朝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毛X不听劝阻,利用两会期间到北京上访。其到北京接访毛X两次,听乡政府工作人员说有五次。其到北京接毛X时,她以吵闹、绝食等方式来威胁工作人员。
7、证人段X证明:其是襄垣县信访局局长。毛X连续多次赴省、进京非访。2011年8月29日到中南海,2012年1月份“两会”期间又到北京,被接回后仍不罢休扬言要继续进京上访。各级领导多次耐心教育疏导,但毛X不听劝阻,违犯《信访条例》,并于2012年9月19日再次到北京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非访,给全县造成极坏影响。
8、证人李X3、范X证明:2012年9月24日,接乡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其二人和乡政府工作人员王X、元X及善福乡派出所干警孟继斌等一行七人,于次日到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接到毛X后返回原籍。
9、襄垣县善福乡司法所证明:毛X因长子路X伙同他人抢劫已判刑多次进京上访。2011年8月29日,毛X到中南海周边上访,到2012年1月份、3月份两会期间,又到北京上访多次被送到久敬庄。特别是4月下旬先后在北京逗留长达一个月之久,造成不良影响。针对毛X反映的问题,县、乡、村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并由县法院牵头到市中院和省高院协调处理,毛X不积极配合,再次于9月19日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非访。
10、襄垣县善福乡上丰村村委证明:毛X两年来五次上访,村委支书和主任多次做毛X工作无效。
11、证人陈X、申X、赵X证明:2011年8月29日,毛X在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反映其儿子路X因抢劫被襄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要求重新审理。因扰乱到周边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后送往久敬庄接济中心。当日进京接返毛X时,毛X以拒食搅蛮缠闹事等。
12、〔2010〕襄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长刑终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函、(2012)长法监字第026驳回申诉通知书证明:被告人路X等人构成抢劫罪被判刑罚及提出申诉的情况。
13、毛X反映材料及冤告书证明:其子路X被襄垣县公安局拘留,陈述釆取刑讯逼供的方式逼他做出有罪的交待。襄垣县公安局在办案中违反程序规定,要求对违法办案人员做出严肃处理,对路X的判决能够提出公正的解决意见。
14、训诫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北京市公安部门因毛X在中南海周边及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处进行上访活动,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及训诫的情况。
15、户籍证明证实:毛X的基本信息情况。
16、原审被告人毛X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9月19
日11时许,其在北京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处上访告状,武警劝其离开,告其说使馆区是重点地区,不是接待上访群众的地方,但其没听而站在路边大声喊冤,后民警又劝其仍没有离开将其带回了派出所。其来使馆区上访是想制造影响,让当地快点给其解决问题。当时现场有聚集二十多人,其反映当地公安机关违法办案,当地法院判决不公问题。没有妨碍交通及民警执法。其是从2011年开始上访,去过北京各个部门国家信访局,人大信访局,公安部,高法,高检,妇联,记不清到北京几次,善福乡领导、派出所等人到北京接过其,其上访写有材料,是反映襄垣县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办案不公导致其子路X被判有期徒刑十年量刑较重,其子路X于2010年4月24日被襄垣县公安局拘留。4月28日下午15时才给其下发了拘留通知书,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其子陈述襄垣县公安局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逼他做出有罪交待。不承认参与了作案预谋,也没有参与分赃,襄垣县检察院并没有核实,致法院将路X认定为主犯量刑过重。并且路X不是抢劫,他们都相互认识,应是敲诈勒索。其要求释放其儿子路X并恢复名誉。在北京被训诫是因其要去公安部坐错了车才到了中南海,去天安门是安检时查住其,也没有去过使馆,也没有给该地区造成过混乱。也根本没有人给其讲过不能去那些地方上访。其在北京的非访都已经作出过处理,不能再对其作出处理。也有相关规定上访不能劳教或拘留。其人格名誉造成了极大伤害,其没有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X违反法律及上访条例规定,多次到国家规定不接待信访的公共场所进行上访以制造影响,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毛X以办案机关不公,致其子因犯抢劫罪被判较重刑罚为由,多次赴京到天安门、中南海等周边地区进行上访及参与他人的聚集活动的事实,查证属实。上诉人毛X为反映诉求到相关部门进行上访本无过错,但其到国家规定不接待信访的重要场所进行上访则属违法,其行为符合本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本罪。上诉人毛X到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进行上访被北京市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拘留措施,与襄垣县公安部门经查其到天安门、中南海等多地进行上访,并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所作出的刑事拘留措施不同,不属其所称的“二次处罚”。上诉人毛X提及的襄垣县公安部门对其本人和其子“刑讯逼供”一节,查无实据。至于其要求“对办案民警作出严重处理,对非法扣押上诉人九个月作出公正解决”的问题,不在本院的审理范围。故此,上诉人毛X所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其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冠晋 代理审判员姬国强 代理审判员史蕾
书记员:王 长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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