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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9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五松,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城关镇龙山中路西五巷27号1号楼1单元301室。
委托代理人靳鹏飞,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壶关县百尺镇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中楼,该村村委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百尺第二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国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俊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耿富明,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五松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2012)壶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五松及其委托代理人靳鹏飞、被上诉人壶关县百尺镇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中楼、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百尺第二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俊红、耿富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艳军
代理审判员 张国刚
代理审判员 杨沁峰

书记员: 赵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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