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大营房延安路18号华庭国际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李豫,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密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新建路新疆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市昊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益寿路2号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住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青峰西路14排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兵1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密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昊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袁某某,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4269418元。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并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通知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哈密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昊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袁某某经过“四查”后。哈密市及兵团房产局均无房产登记信息;车管所查询后无车辆信息;工商局查询后冻结哈密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哈密市昊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股权8000000元,股东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股权2000000元;哈密市昊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袁某某在该公司股权970000元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股东王晓霞在该公司股权30000元已于2013年6月13日质押给自然人张向辉;国土资源局查询后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哈密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鱼峰山铁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Cxxxx4231。因申请人认为拍卖哈密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鱼峰山铁矿风险较大,被执行人哈密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昊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无变现价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兵1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44269418元,已兑现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的剩余执行案款金额为44249418元。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义务的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刁杰
代理审判员 马占文
代理审判员 阿巴拜科日·伊力
书记员: 褚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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