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春,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山,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283109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林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从丹 审 判 员  金 才 代理审判员  王伟涛

书记员:秦博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