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卢某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现在昌吉监狱服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新2324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5832.5元(已支付3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8年12月13日以罪犯卢某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2月13日至12月17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某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7月、2018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2月、5月、8月、12月、2018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全年罪犯改造质量评审评估等级为合格。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考察罪犯卢某占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执行、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可以认定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卢某占在服刑期间获得五次监狱表扬,但考虑到罪犯卢某占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的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某占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勇
审判员 庄艳梅
审判员 帕提扎提
书记员: 杨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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