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库尔勒美顿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南侧。
被执行人巴州志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十八团渠南侧。
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库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87578.74元。
二、如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新宇
书记员:朱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