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与李某、兰某1;兰某2;孟某;张某某;吴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右玉县,无业,现住右玉县,系被害人兰成武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右玉县,无业,现住朔州市,系被害人兰成武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右玉县,无业,现住右玉县,系被害人兰成武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右玉县,无业,现住右玉县,系被害人兰成武之母。诉讼代理人王斌,右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右玉县,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右玉县。2018年3月21日因无证驾车致人死亡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8年4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右玉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右玉县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付生宇,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右玉县,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右玉县。系肇事车辆所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所在地址朔州市开发区建设北路金塔商贸公司办公楼。法定代理人陈晓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秦北诚,系保险公司右玉营业部团队经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0日17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右玉县山岔村至董半川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驶入逆行道,碰撞到前方行走的步行人兰成武,致兰成武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后在前往交警大队行至右玉县高家堡乡苏家沟村附近时,接到交警电话,后回到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2018年4月3日,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右公交认字[2018]第18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驶入逆行道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其原所有人高某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但该车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明确告知了投保人,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及无证驾驶等情形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且原所有人高某在将肇事车辆转让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时也未通知保险公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兰某1、兰某2、孟某与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即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兰某1、兰某2、孟某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参加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损失、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5000元,并于当庭一次性支付完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自愿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兰某1、兰某2、孟某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参加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损失、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并于当庭一次性支付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兰某1、兰某2、孟某对被告人张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提出书面谅解书,希望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被害人兰成武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书证右玉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酒精测试单,书证右玉县公安局122警情信息登记表,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书证朔州市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右公交认字[2018]第18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过,书证协议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相某、高某、王某1、王某2、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的陈述,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晋龙司鉴所[2018]尸鉴字第078号、[2018]安鉴字第1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书证朔州市右玉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8]000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书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历史户成员信息、右玉县高家堡乡山岔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及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及保险单和投保人声明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从而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刑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兰某1、兰某2、孟某以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白有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付生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兰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秦北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驶入逆行道,致使发生致被害人兰成武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主动赔偿了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兰某1、兰某2、孟某要求赔偿的丧葬费和部分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张某某系无证驾驶,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该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双方所签订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兰某1、兰某2、孟某要求财产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兰某1、兰某2、孟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的部分代理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代理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公民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兰某1、兰某2、孟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兰某1、兰某2、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