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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富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富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辩护人张斌,山西吴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指使无驾驶证的被告人侯富强驾驶自己的无牌车辆跑运输。2017年08月11日05时20分许,被告人侯富强无证驾驶被告人张某某的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21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城县古洞道广进铁厂门前路段时,违规将车停放在该处,侯富强下车与张某交谈过程中其所驾驶的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失控后滑行,撞入路西闫六儿磅房,造成磅房内李某、杨某、董某受伤,李某、董某经古交矿区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富强、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侯富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并当庭建议对被告人侯富强、张某某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执行方式可以为缓刑。被告人侯富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张某某所犯罪名为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过失程度很小,人身危险性低,社会危害性弱。二、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张某某品行良好,系老实本分的农民,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指使无驾驶证的被告人侯富强驾驶自己的无牌车辆跑运输。2017年08月11日05时20分许,被告人侯富强无证驾驶被告人张某某的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21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城县古洞道广进铁厂门前路段时,违规将车停放在该处,侯富强下车与张某交谈过程中其所驾驶的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失控后滑行,撞入路西闫六儿磅房,造成磅房内李某、杨某、董某受伤,李某、董某经古交矿区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董某和李某的家属得到赔偿90万元,并对被告人侯富强、张某某作出谅解。被害人杨某和闫某2(小名闫六儿)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一)、物证扣押物品清单,无牌黄色金刚重型自卸货车一辆;驾驶证一本。(二)、书证1、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8月11日5时20许,张某某将无牌车交由无证的侯富强驾驶在219省道交城县古洞道村闫某2磅房处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董某死亡,杨某受伤。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明侯富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3、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号牌号码查询、机动车模糊查询,证明截止到2017年8月11日,未查询到侯富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未查询到车牌为晋A595**的相关机动车信息;4、被告人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经查被告人侯富强无违法犯罪劣迹。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2017年8月11日21时05分对侯富强的血液进行提取。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晋公交认字【2017】第00084号,证明侯富强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董某、杨某不承担责任,闫某2无责。7、中国移动通信语音详单,证明案发后侯富强曾拨打过张某某手机、110、120的电话。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侯富强的到案情况。(三)、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1、晋光司鉴【2017】酒检字第F170996号鉴定意见,送检的侯富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2、晋光司鉴【2017】机鉴字第J170570号鉴定意见,悬挂晋A595**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的驻车制动操控手柄的锁止装置存在较严重的磨损,在发动机的振动下,易形成自动解锁,造成驻车制动手柄跳空恢复到非工作状态,导致驻车制动失效。3、(交)公(法)鉴(尸)字【2017】10号,李某系交通事故致房屋倒塌挤压性窒息死亡。4、(交)公(法)鉴(尸)字【2017】09号,董某系交通事故致房屋倒塌腹腔脏器受损,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在219省道34km+800m处,道路走向为南北方向,现场有一辆肇事车辆为无牌重型的自卸货车,没有保险标志,车辆档位为空档,肇事驾驶人侯富强(交城县人)在现场,没有扣押机动车驾驶证,除肇事驾驶人外,现场未找到其他当事人,现场查找到一名证人,其姓名为李某。交城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三名被救出的伤者已送往古交医院进行抢救,无牌重型自卸货车司机侯富强已被交城县公安局水峪贯派出所民警带回。后绘制了事故现场图和对事故现场拍照和对死者拍照说明。2、事故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的现场情况。(五)、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7年8月11日05时许,他驾驶无牌号开山王货车拉着煤,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快到闫六儿磅房段时,侯富强驾驶的无号牌黄色重型自卸货车从后面超过他,在道路右面边上停下,司机侯富强下了车站在路上,告他说他车后面漏煤了,他就将车停在侯富强驾驶的货车后面,他当时也下了车,他和侯富强就相跟上到了他车后面,侯富强说用铁丝绑一下吧,他说黑天半夜的去哪找铁丝,还是慢慢的开吧,他们就从他车后面往前面走,侯富强说他的车了,他一看侯富强的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溜开了,侯富强就赶紧跑上追车,但没有追上,车一下就撞到闫六儿磅房把房子撞塌了,当时他害怕的不行,就慢慢的开上他的车离开了现场,侯富强在现场救人。侯富强驾驶的车是芝兰村张某某的,车也没有上过户,黑车,他们都是给张永强拉煤了,他们是从芝兰村张永强煤矿上拉上煤往交城西冶张永强磁选厂送了,在西冶村张永强磁选厂过磅。2、证人孙某证言,证明2017年8月11日早上快6点的时候她接到她丈夫张某某的电话说是车出事了,把房屋撞塌了,他出去一下。他也没有和她说过拿钱抢救伤者。出事时车上挂的车牌是张某某挂的,她不知道是哪来的。她家的车没有车牌号,车主就是张某某,2017年3月份在古交花了六万多不到七万元购买的,他告诉过她买的是黑车。手续都是张某某拿的。车是前四后八货车,黄色的,因为她侄儿孙建文去她娘家告诉她说是她家的车在闫六儿磅房门前出事了,她丈夫张某某也告诉她,她就确定是她家的车了。因为张某某和别人打架受伤了,就雇佣侯富强给开车拉煤,今年7月初雇佣的,车也没有上过保险,她家就这一辆车。张某某告诉她每车拉四十吨左右,每吨的运费是七元,每个月轮的多就拉的多,煤矿开的就拉的多,但有的时候就关了,等煤矿上的负责人通知什么时候可以拉煤才拉。她见过张某某拉煤的票据,每月5日拿上去煤矿结算就交到煤矿了。张某某有驾驶证,以前就一直闹的货车拉煤。平时拉煤的业务都是张某某联系的。3、证人任某证言,证明2017年8月11日事故受伤和死亡的人都是古冶集团公司的人,其中杨某和李某是古冶集团公司员工,湖北的小董是工队的员工,他们都是看磅员,被撞塌的房屋就是磅房,房屋是闫某2的,是古冶集团向他租赁的,货车是张某某的车,开车的是西坡村的侯富强。杨某受伤在古交矿区总医院治疗,李某和小董已经死亡。4、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7年8月11日早上5时40分,他们听见巨大的撞击声音后就跑出来看见一辆货车撞塌了磅房的房顶,听说有人被压在了里面,他就赶紧参与救人。货车是他三舅张某某的,他听说是芝兰村的三个人合伙的,其他两个人不知道是谁。开车的司机是侯三儿,他们一共救出了三个人,李四四、杨某、董某。他救完人之后听司机侯三儿说车当时停在路边,他下车后车就溜开直接撞到墙上的。5、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7年8月11日的事故中其中一个死者是他的外甥董某,他的工作就是在被撞的磅房屋里看磅,董某是他雇佣的,他给董某发工资,他在古冶集团公司务工。董某家中还有一个三岁的女儿,一个一岁零四个月的儿子。6、证人闫某证言,证明2017年8月11日发生的事故其中一名死者是她丈夫李某。2017年8月11日5时20分许,她在交城县牛头咀村古冶磅房院内睡觉,突然听到有房屋倒塌的声音,她醒了,以为是地震,她就把她儿子李旺东叫醒,后来她就往开拉窗帘看什么情况,这时看见一辆大货车撞到了磅房上,磅房已经塌了,她知道磅房内有人,就马上给她三舅舅(李某2)打电话让其过来救人,后来发现出事的人多了起来,就一起开始救人,共救出来三人,并把三人送到了古交市西山煤电古交矿区总医院,她丈夫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她丈夫受雇于交城县古冶集团,工种就是看磅员,发生事故时她丈夫属于上班时间,那天上夜班。当时磅房内有三个人,她丈夫李某、水峪贯镇西坡村杨某均受雇于古冶,还有一名湖北董某是煤矿工头的监磅员。当时开车的是西坡村的侯富强,发生事故后她就到了现场参与救人,边救边说这驾驶员是怎么开车的,怎么就撞到房屋上了,就不看的,这时有一名年轻男子在她旁边一边救人一边应她的话说他也不知道怎么就开成这样的了,她就又说那是谁驾驶的?该男子说啊,就是他开的来,后来就光顾救人就不知道该男子的去向了。7、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他外甥女闫四儿给他打电话说磅房里出事了,车撞进磅房里了,他就起来从西坡村他家出来,来到磅房,看见有一辆黄色的大货车拉的煤撞塌磅房了,磅房里面还压的三个人,有他外甥李四四、杨某、董某,他就叫上跟前的人一起救人,当时先救出的是董某,后来救出杨某,最后救出李四四,分别把他们送到了古交市人民医院。当时大车司机侯三儿也在现场,在现场还抢救人来,后来是水峪贯派出所的警察把他带走了,他当时还问侯三儿是怎么回事儿,侯三儿说车溜开了,其当时也不在车上。8、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2017年8月24日早上8时许,他爸爸(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是要见一下他,于是他就告诉他二姐夫叶小强这件事,他俩就一起去了风峪新村门楼下面见到了他爸,他爸说是想回交城交警队投案自首,并交代他照顾好他妈,不用管其的事,把其送到交警队就行,其自己的事自己面对。之后他就给交警队民警(1303709****)打电话说他爸想投案,他们现在在太原,是他们过去还是民警来接人,后来交警队民警就来了太原风峪新村把他爸张某某接到了交城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六)、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陈述,证明2017年8月11日凌晨他正在交城县牛头咀村219省道旁磅房内睡觉突然感觉到好像地震,后来就醒了,醒了他发现住的磅房塌了,他也不能动被压住了,再后来就来了人,把他们救出来送到了古交市西山煤电矿区总医院。当时他们共三个人,古交市东塔村的李某、湖北的董某和他。他们住的磅房是属于古冶集团的,他和李某是古冶集团雇上的看磅员,董某是矿上工队的看磅员。2、被害人闫某2陈述,证明2017年8月1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被撞了的磅房是他的,他是在发生事故的第二天古洞道的朋友打电话告诉他的,磅房内的三个人与他没有关系,是古冶集团借用的他的磅。(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侯富强供述,证明2017年8月11日5时许,他驾驶无号牌红岩金刚重型自卸货车从芝兰村石槽沟煤矿(煤矿具体名字不知道)和张某一前一后相跟上出来,张某驾驶的开山王货车在他前面,他在后面,他就看见张某的开山王货车后门溜煤了,从石槽沟煤矿出来上了219省道行驶至交城县古洞道广进铁厂门口时,他就超过张某驾驶的开山王货车,告诉张某车后门溜煤了,张某没有听见,他把车停在了道路西面边缘上,坡度也不是很大,他停车时采取的措施是拉起了断气手刹,换成空档他就下了车,走到张某车跟前,张某当时也下了车了,他就跟张某说车后门溜煤了,他和张某就相跟上去了开山王后面,他说拿铁丝绑一下吧,张某说没办法,慢慢的走吧,他就返回向他车上走,他刚转过身子,就看见他的红岩金刚货车溜开了,当时路上也没有其他车辆及行人,在219省道西一米左右就是磅房,房子离公路有七八米远,他就赶紧跑的追他的车,但是没有追到,他的车就溜到公路下面西面的磅房处,把磅房撞塌了,他就赶紧跑到磅房处,听见有人喊救命,他就赶紧叫唤人了,后来跟前的人就跑出来和他一起把磅房的三个人救出来,他当时用他的手机号打的110和120,给雇佣他的张某某也打过一个电话,张某某也来过事故现场,还和他说让他处理吧,完了再说,还让他说事故车主就是他。伤者分别三辆车送到古交医院,再后来他就在现场等的,后来水峪贯的民警就把他带回了派出所。车溜开的原因可能是他车的断气手刹跳了,他车的断气手刹时间长了有毛病,大概在早二十天的时候就跳过一次,那次跳的时候是在石槽沟煤矿上,当时他在车上,自己用布子擦过修好了。都已经修的不跳了,他当时也没有找过专业的部门修过断气手刹,事发当天他把车停在路边的时候不以为断气手刹会跳。他车是准备从芝兰村石槽沟拉上煤去西冶村磁选厂那的煤场里,车上拉的有40多吨煤,去了西冶村煤场里才过磅,平时他的车拉到煤场过磅时拉到有42-43吨,他驾驶的无号牌黄色重型自卸货车给陈台村的张永强拉煤,煤矿、煤场都是张永强的,他驾驶的无号牌红岩金刚货车是芝兰村的张某某的,因他是张某某雇佣的,张某某从2017年7月8日雇佣上他,工资是他跑一趟50元,一天有时能跑两回,有时一回,从雇佣上那天开始至今他总共跑了二十六七趟,一般都是晚上两点以后跑。他驾驶的无牌号红岩金刚货车有没有上户一不知道,只是一开始张某某就交代他说该车是黑车,他没有驾驶证。张某某也知道他没有驾驶证。该车也没有上保险。2017年8月5日算过工钱,8月6日早上10点左右给了他1000元的工资,是在张某某家给的他,当时家里还有张某某的老婆,是张某某的老婆拿出钱来给的他,他和商量的是拉够20次一结算,就给他结算过一次,大概跑了26次左右吧,结了20次的,他自己也有一辆货车在煤矿拉煤,因为不在他村,他就说他的车走的是张某某的户,所有他拉煤的运费是张某某结算上之后给他的。事故车前面悬挂的车牌在他开的时候就有,张某某名下一共有三辆车在煤矿拉煤,但实际只有出事的那一辆红岩金刚货车是张某某的,另一辆是他的,还有一辆不知道是谁的,要想拉煤只能挂名芝兰村张某某的名下。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他于2017年8月24日给交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打电话投案,他供述,2017年8月11日早上5点多的时候,侯富强(他俩是雇佣关系)给他打电话说开的他家的车溜开撞塌房子了,他觉得出大事了,他就从家出来,正好有一辆跑古交的面包车他就花了10元钱坐上面包车到了古交,到了古交后听到菜市场的人说在交城县古洞道那有一辆货车撞塌房子死了两个人,他就更害怕了(因为他是车主,车是黑车,怕要坐牢),就躲到古交的小旅店里。侯富强从开他的车到出事的那天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给侯富强开多少钱的工资具体也没有说,因为侯富强欠他的钱,给他开车顶债了。后来修车的时候他给过侯富强四千元。这辆车是2017年4月的时候,他和他村的女婿忠忠(老婆是他村的王丽霞)一起在古交的一个村里花三万二千元和一个女的买的。那个女的告诉他车是黑车,也没有上户,也没有购车协议。当时忠忠也买了一辆。买车的时候车上就挂着一个前牌子。二、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杨某、闫某2、吴某、陈某2、张某3、闫某、李某3的谅解书、工伤赔偿协议书及领条、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家属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列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刑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富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恒强、书记员张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富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富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和1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指使无驾驶证的被告人侯富强驾驶自己的无牌车辆跑运输造成2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及家属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对二被告人作出谅解,故可以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富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委托交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侯富强和张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以及居住地村委的意见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交城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侯富强和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侯富强和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侯富强和张某某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富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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