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
李某甲
李某乙
曹林云
张某
安兵兵(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农民,系被害人高毛香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农民,系被害人高毛香之女。
委托代理人曹林云,农民。
被告人张某,农民。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主动投案后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0日经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岚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负责人赵志平,职务:经理。
住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小檀村。
委托代理人安兵兵,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岚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慧、穆晓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林云,被告人张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安兵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8日11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晋H×××××、晋H×××××挂号车沿3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8KM+100M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高毛香撞倒,致高毛香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经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该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
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人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文莉

书记员:范淑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