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农民。2012年12月7日孙xx因赌博被临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收缴赌资6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27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xx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孙xx酒后驾驶晋Jxxxxx号小轿车在临县三碛线高家沟路段行驶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临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91mg/100ml,后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孙xx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117.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被告人孙xx的供述与辩解、移送案件审批表、到案经过、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证表、孙xx的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办案区使用管理情况登记表、行政处罚报告书、收罚没款收据、临县公安局执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根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临县司法局进行社区调查,查明被告人孙xx在自己所居住的社区一贯表现较好,无不良记录。鉴于被告人孙x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结合被告人孙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一贯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艳红
书记员: 高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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