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
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2014年1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2014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个体。
2014年1月24日因涉嫌窝藏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系被告人李某某之父。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二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李某犯窝藏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对受害人家属予以经济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二被告人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李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对受害人家属予以经济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二被告人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李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利平
审判员:张亚平
审判员:邓国平
书记员:霍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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