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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高某

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小学文化,临县招贤镇贺家湾村人,打工,2013年9月30日向离石区公安局投案后转取保候审。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高某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高某行为的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经离石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社区调查,同意对其监管,可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高某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高某行为的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经离石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社区调查,同意对其监管,可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利平
审判员:张亚平
审判员:邓国平

书记员: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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