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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犯抢劫罪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经我院发出财产调查令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再次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宋利军 审判员 吕虎堂 审判员 杨艳军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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