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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赵某某关于抢劫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犯抢劫罪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经我院发出财产调查令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再次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宋利军 审判员  吕虎堂 审判员  杨艳军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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