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临县林家坪镇薛家焉村程家塔组人。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临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年7月12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吕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依法讯问上诉人李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之夫薛某丙在临县城庄镇松峪村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苛临高速路基ZB2合同段项目分部工程送料,在距离该项目部磅房50米处触电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将死者棺材、花圈、帐篷等物摆放在路上,致使当地村民无法顺利通行,项目单位施工不能顺利进行。
2013年6月17日至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临县公安局重点工程项目秩序管理大队民警赵宇不让其丈夫冰棺通电,致冰棺断电,尸首出现血水为由,在吕梁市公安局信访大厅白天黑夜滞留四天,多次阻拦市局大门,期间跑到市局大楼四楼厕所准备跳楼,被吕梁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制止。
2013年6月26日上午,临县公安局民警赵宇、张某丙、高飞鹏等人前去吕梁市公安局劝解被告人李某某时,被告人李某某见到赵宇将赵宇的上衣扯住,赵宇的背心被扯破、手被抓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7日晚上9时30分左右,我丈夫薛某丙从家里出发说要用张某甲合伙买的车给松峪村修高速的工程送料。2013年6月8日2点半左右,张某甲打电话说薛某丙出事了。到了事发地点,我看见我丈夫在车跟前躺着了,脸上、手上发青,袜子也烂了,脚趾头烂了两三个,车上靠驾驶室的门开着了。过了几分钟后,110和120的工作人员去了,说人已死亡。110的说不是交通事故,让把死人拉走。我家里的人去了后就把死人放在冰柜里,停放在出事地点。在松峪村一户人家接上电,我弟弟李小同买的一个花圈放在车头跟前。2013年6月9日,我和家人又去了事发地点,有的去找项目部,有的回家去了。后来我家人说项目部说没责任,我去了电力公司,电力公司没人接待。2013年6月10日,我和家里的又相跟上到了事发地点,将条幅挂在车头上,两个花圈放在路另一侧的路边上。2013年6月11日下午,我与我丈夫姐姐薛金娥、婆婆李绳巧、我母亲刘青平等人相跟上到了项目部找领导,我与薛金娥进了门后,出来个哨兵不让我们进去,我母亲刘青平也进去,那个哨兵把我母亲推倒在地,这时又过来十几个武警把我们推到大门跟前,我们就坐在大门的地上。这时景指导过来叫派三个代表进去协商,出来后说他们没责任,叫我们去法院起诉,后来我们就走了。2013年6月12日,信访局冯局长调解没有成功,后来赵宇队长让我们去项目部调解也未果。让我们尽快清理现场,说第二天上午10点前清理不了现场就强制清理。2013年6月14日,我到太原找鉴定中心,给我看死人的两个人说公安局的清理现场,把尸体冰柜从车侧面移到车头前,还让把冰柜上的电断了。
2013年6月17日,我带的我的两个小孩,与我婆婆李绳巧去吕梁市公安局反映问题。我们到了信访处见了高处长,让查一下临县公安局谁断的电,高处长说你没证据让我们走。当天我在信访处呆了一晚。2013年6月18日我让高处长看证据,他不看就走了。我就到市公安局找领导,保安不让进去,我就坐到大门上哭了会。2013年6月19日,我又去市公安局找领导,保安不让进,我就又坐到大门上,市公安局李局长出来,保安把我拉到信访处,问题没有解决,我又在信访处住了一天。2013年6月20日,我心里难受,跑到四楼想跳楼被人拉住。后来李局长说临县公安局断的电,让回临县来处理,然后临县公安局的就将我拉到临县公安局,但一直找不到人,没有解决。
2013年6月26日我又到了市公安局,上午没见到人,下午等李局长没等上,要进门保安不让,我就又坐在大门口。这时,赵宇队长去了,车上下来三、四个人把我往车上拉,我不上车,扯住赵宇的背心,可能把背心扯破了。后来他们就把我拉上回了临县。
(二)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苛临高速路基ZB2合同段项目分部的两份报案材料称2013年6月8日中午,一辆运输车司机在城庄镇西沟村通往松峪村的公路上触电身亡,事发后,其亲属未处理死者后事,而将松峪村通往西沟村的路堵住,不让车辆通行,还有一部分人在工地堵工,给我项目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景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苛临高速路基ZB2合同段项目分部的教导员,2013年6月8日有一辆运输车司机在城庄镇松峪村触电身亡。死者家属堵路不让车辆通行。2013年6月11日又到我项目部营区闹事,我给死者家属解释他们不听,后来我报了警在派出所民警的劝说下这些人才离开。后来城庄派出所、城庄镇政府、项目部、松峪村干部人员都协调处理过,但是均未果。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松峪村村民,2011年7月24日与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苛临高速路基ZB2合同段项目分部签订了地材购销合同,供应的原料主要是沙、石子。我不认识运料车的驾驶人,也没有联系方式,我们也没有合同,卸料后,有一张拉料单,我以拉料单的数量结算现金。并证明事故发生路段路面是2010年左右村村通公路时硬化的水泥路面,高压线离地面大约10米距离。还证实死者家属把事故路段堵住,后来把制梁厂、其他施工点堵住不让施工。
3、证人童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1日下午3时30分许,我武警九支队营区一辆猎豹车准备出营区大门,哨兵雷某把大门打开。这时门外有四五个妇女,抱着两个穿孝服的孩子从大门冲进来,有一个五十来岁的妇女抱着雷某的腿大哭说打她了,其女的坐在院子里哭。我在办公室听见哭闹出来,有十几个人准备往里冲,我们士兵出来拦住不让他们进,有个60岁的老头用头往我身上撞。我报了警,城庄派出所来了两个人劝解。这些人把三个花圈放到了大门口两侧,一条横幅在大门口两人拉开。经过协商让他们派两人去派出所协商,后来他们就走了。
4、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的事实与童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5、证人覃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8日下午,有人用车辆把制梁厂送料的车辆拦住不让通行,我从制梁厂到拦路的地方看个究竟,听说有辆货车司机顶起车厢触电,导致司机当场身亡。6月9日中午,我制梁厂突然来了六七个死者家属,有三个躺在制梁厂通道中,不让我们有任何施工、生产举动,其余人在松峪村3号大桥、南沟大桥进行阻拦。
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8日下午2时多,我从磅房出来,看到在磅房前面50米左右的乡村公路上,停着几辆前四后八,其中有一辆车厢用液压顶起,车厢和上面的高压线相碰看到了火焰,我就到了出事地点。我说赶快救人,掐一下人中,做一下人工呼吸。人们怕有电,谁也不敢,我就报了110、120。过了约半小时,死者的家属相跟约7、8个人到了现场,把死者放在路中间,致使送料的车辆进不来。约到了下午5时许在路上搭起了一个简易帐篷。第二天又搭起了个象样的帐篷。拦住了通行的道路,致使拌合站处于停工状态,延误了工期,给我们造成了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死者的家属还堵了项目部的所有施工点,在拌合站的便道上放了花圈,还拉着横幅。
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的事实与陈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
8、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的事实与陈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
9、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0日左右,我和薛某丙合伙投资了一辆东风乘龙重型自卸车,一人一趟轮流跑。2013年6月7日24时左右,薛某丙接上车轮他跑,我回家休息。2013年6月8日14时许,刘某丙给我打电话说薛某丙出事了,我急忙往出事地点赶,路上打了120。我去后看见薛某丙仰面躺在驾驶室轮胎下,车门开着,身体各部位均有不同程度的烧焦。120到现场后通过检查说已经死亡,我就打电话通知了薛某丙的家属,把尸体入殓冷藏后我就离开了。同时还证实,我们搞起运输从未签订过合同,都是通过跑车的电话联系,通过收料单结算料款。
1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8日晚7时左右,薛某丙的丈母娘给我打电话叫我帮忙“成闲”(指入殓)薛某丙,“成闲”起以后我就回家了。后来几天我断断续续与项目部、信访局、公安局的参与过几次调解但均未果。同时还证明其并未参与过阻拦施工。
11、证人薛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薛某丙的弟弟。2013年6月8日下午6时左右我和我父亲薛某乙、母亲李绳巧去了现场买的棺材装进去。后来我们把棺材抬的阻拦住便道,小车可以进去,大车过不去。
12、证人薛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薛某丙的父亲,证实的内容与薛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
1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8日中午1时许,我、薛某丙、刘某丙三人各驾驶一辆翻斗车给松峪后面高速工地送料,到了山上一料场嫌他们沙不好不收,让去其他地方卸。我在那儿等着卸沙,突然刘某丙给我打电话说金荣出事了。我到了出事现场,见金荣躺在驾驶室一侧轮胎的地下,胳膊上有水泡样的东西,脚上也烂着,车还未熄火。后来医生来了说不顶事了,我们就走了。
14、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的事实与刘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
1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农历5月初1下午8时许,我从地里回家听说有个前四后八的司机在顶起翻斗时被电打死了。天黑后,有人来说要接电了,我说时间短的话行,时间长了不行。他们说有人看着了,我就让接上电。过了几天项目部和公安局的人找到我说线在路上放着危险,于是就把电断开。
1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7日上午,市公安局大门上来了两女一男带两小孩,我们问清楚情况后让他们到信访大厅反映情况。过了会,那两女的带两小孩坐在市局大门通道出口处,不让车辆通行。我们把情况反映给了保卫科科长韩占峰,并劝说堵门的这两个女人,后来有关领导带她们去信访大厅了解情况。从17日开始她们一直滞留在信访大厅直到20日下午临县公安局民警带他们离开。这期间,他们还用相同的方法堵过两次市局大门通道。6月25日和26日上午他们又分别堵了两次大门。同时还证实年轻的女的和临县公安局民警撕扯的情况。
17、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的事实与李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四)书证
1、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苛临高速路基ZB2合同段项目分部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与死亡人员薛某丙无任何雇佣关系。
2、城庄镇政府武装部长李顺珍的情况说明证实,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苛临高速路基ZB2合同段项目分部与地主家刘有平协商用地,政府未参与。
3、薛某丙触电死亡现场方位图证实,薛某丙出事地点与路面的情况。
4、照片155张证实,事故发生现场、围堵施工、拦路、阻拦市局大门、在市局信访大厅滞留等情况。
5、地材购销合同两份分别证明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苛临高速路基ZB2合同段项目分部与高秀珍、刘明顺订立合同的情况。
6、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苛临高速路基ZB2合同段项目分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堵工损失统计表证实,因堵工给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苛临高速路基ZB2合同段项目分部造成的损失为900300元。
7、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临县分公司出具的触电现场技术分析(附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证明事故发生现场的导线与地面符合安全距离的情况。
8、入所健康体检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被关押时身体未见异常。
9、前科劣迹查证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
10、到案经过2份证实,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干警从吕梁市公安局带回临县公安局,期间李某某辱骂、踢蹬干警赵宇,并扯破赵宇的上衣背心、始终不予配合,有拒绝、阻碍、抗拒的行为。
1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1份、户籍证明7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7份、警察证2份分别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证人张某甲、刘某丙、薛某乙、薛某丙、刘某乙、薛某甲、何某、景某、陈某乙、陈某甲、覃某、雷某、童某及民警张某丙、郝某等人的基本情况。
12、临县公安局项目秩序管理大队的调查报告证实,2013年6月12日上午,北京市海龙公司苛临高速路基ZB2合同段项目分部报案称:2013年6月8日中午,一运输车辆在城庄镇松峪村乡村公路上行驶,停车后将车厢顶起(处于卸料状态),车厢与上空高压线接触,驾驶员触电身亡。事发后,死者亲属先后将松峪村村通公路、项目部各个施工点堵死并冲击营区,致使当地村民、项目单位施工点全部停止。经村干部、镇干部、派出所民警协调无果。
经调查证实:死者薛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县林家坪镇薛家焉村成家塔组011号人,现住林家坪镇成家塔组,农民,个体司机。
2013年6月8日下午两点多,薛某丙驾驶一辆东风乘龙重型自卸货车(车号为陕K×××××,合伙人张某甲,身份证号码14112419841002019X,张某甲当天未随车)给北京市海龙公司苛临高速路基ZB2合同段项目分部松峪村3#搅拌站送完料(该项目部与松峪村高秀珍、身份证号码xxxx,刘明顺,身份证号码xxxx有地材购销合同,当天薛某丙给刘明顺名下送料,无雇佣或合同关系)行驶至松峪村乡村道路(村村通公路,事故现场距离该项目部3#搅拌站680米,距离该项目部磅房50米,10KV5306导线与地面安全距离为7.58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第十三章的第二条(13.0.2)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最小距离:居民区1KV-10KV6.5米、非居民区1KV-10KV5.5米)时,将自卸装置启动,致车厢与道路上空10KV5306万安坪(干线)西沟支线(6#gn7#电杆之间)接触,薛某丙当场触电身亡,事发后,死者薛某丙家属李某某、亲友等将薛某丙的尸体入棺冷藏,而后从地堎一侧依次用事故车辆、死者棺材、横幅、亲友车辆、花圈等将事故地点道路堵死,9日到事故地点、项目部施工点拍照,10日到该项目部施工点阻工,11日到该项目部(营区)闹事。在此期间,松峪村干部、镇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协调,公安局重点项目秩序管理大队会同死者亲属、项目部、电力公司、信访局多次协调无果,2013年6月15日我局对松峪村事故地点堵路现场进行清理。
13、赵宇的调查报告证实,我局对堵路现场清理,将死者的冰馆挪到路边,路中间搭建的帐篷、摆放的花圈等物卸掉。因当时冰馆上用电的导线平放到公路上,为了确保安全,我当即要求村支部书记高海棠、委员王连平、供电户主高正祥对供电采取保护措施,以免再次发生事故(有视频资料)。之后,死者妻子李某某说我不让她在高正祥家取电为由到市上访,椐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反映,李某某2013年6月17日至6月20日在市局信访大厅滞留四天(包括晚上),在此期间,多次堵市局大门,并跑到市局楼上要跳楼寻死威胁工作人员(有部分视频资料)。2013年6月26日下午四点半,我和我局张某丙、高飞鹏、牛智华按局领导的指示再次到市局接访李某某,当我们车行至市局大门口时,看见李某某抱着一个小孩,和她婆婆在市局大门正中间坐着(后和门卫了解到,李某某6月25日至26日一直堵市局大门,有部分视频资料),门卫们给她们做劝解工作,我就下了车,李某某看见我后,将怀里的小孩给了她婆婆,站起就扑上来将我的上衣揪住死劲的扯,将我的上衣(半袖)和背心扯破,将我的右手食指外根部抠破并骂道:“赵宇,你妈板则!爹爹今天…”,我将她的手握住后,李某某还不停地骂并用脚在我两条大腿上蹬了几脚(有视频资料),这时被张某丙、牛智华和我强行将她带到车上。
14、高飞鹏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6月12日上午,北京市海龙公司苛临高速路基ZB2合同段项目分部报案称:2013年6月8日中午,一运输车辆在城庄镇松峪村乡村公路上行驶,停车后将车厢顶起(处于卸料状态),车厢与上空高压线接触,驾驶员触电身亡。事发后,死者亲属先后将松峪村村通公路、项目部各个施工点堵死并冲击营区,致使当地村民、项目单位施工点全部停止。经村干部、镇干部、派出所民警协调无果。乡村道路与施工点仍被死者家属阻拦。2013年6月12日赵宇队长与民警刘忠华、协警牛智华到城庄镇北京市海龙公司苛临高速路基ZB2合同段项目分部及事故现场调查,经调查:死者薛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县林家坪镇薛家焉村成家塔组011号人,现住林家坪镇成家塔组,农民,个体司机。2013年6月20日我队民警在赵宇队长的带领下到离石市公安局信访大厅接死者家属李某某,在信访大厅向工作人员了解得知李某某非正常方式反映问题,在信访大厅滞留四天(17日--20日)赖着不走,并到市局办公大楼准备跳楼被工作人员制止,并到市局大门口阻拦车辆正常通行,扰乱了市局及市局信访大厅正常工作,当天我队民警把李某某及死者家属接回临县公安局劝说后将李某某及死者家属送回家。2013年6月26日下午赵队长再次带领民警到市局接访李某某,到了市局大门口就看见李某某抱着孩子和其婆婆坐在市局大门口不让车辆通行,我下车准备用执法仪拍照,李某某把孩子交给其婆婆,冲向我身后的赵队长把赵队长的上衣及背心扯烂,手背也被抓破。我就用执法仪记录了事情的整个过程。李某某被赵队长和民警张某丙协警牛智华控制到车上的过程中,李某某用脚踢控制她的民警。在这个过程中李某某不停的辱骂赵队长。(整个过程有视频资料)。
15、牛智华的情况说明证实内容与书证14基本一致。
16、张某丙的情况说明证实内容与书证14基本一致。
17、薛维珠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6月17号有临县林家坪镇成家塔村民李某某带着两个小孩和她婆婆,公公到市局上访先未到接待大厅,直接在市局机关大门口堵住大门,致车辆人员不能正常通行。后我们接待人员将其全家劝说到接待大厅,详细询问了关于她上访反映的情况,我们接待人员认真给她讲解了有关政策,法律。让她按法律程序渠道到有关部门反映。因她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但李某某一直不听劝解,在信访大厅哭闹,一会又跑到大门口堵车。从17号开始至20号多次在大门上堵车闹事,致使围观群众很多,造成很坏影响。另外,下班时不走,晚上在接待大厅睡觉,闹的接待大厅乱七八糟,无法正常工作,无法接待上访人员,并煽动其他上访人员闹事。另外,威胁接待人员,20号上午11时左右,李某某突然从信访大厅跑到四楼卫生间要跳楼,当时我看到情况不对,赶紧追出去,我跑到四楼时,李某某就爬在了卫生间窗台上要跳楼,我当时赶紧把她拉住,随及信访处王卫等来将其从窗台上强行拉下来。26号上午又带着两个小孩和婆婆来到市局信访大厅,几次又在市机关大门口堵车,并散发传单,再次在市局大门口造成很坏影响。李某某不按正常渠道上访,缠访闹事,扰乱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实属无理上访。
18、王卫的上访说明证实,6月17号有临县林家坪镇成家塔村民李某某带着两个小孩和她婆婆,公公到市局信访处上访,接待大厅工作人员认真详细接待了她,经接待人员认真耐心的劝解和安抚后,李某某并没有停止上访,反而情绪更加波动,在接待大厅哭喊耍赖,一直不肯离开接待大厅,并在市局门口挡住出路,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正常工作,从17日到20日,住到市信访接待大厅不肯离去,在20日中午11时左右,我在二楼办公室听到有人在楼道内大声哭喊,跑出去看到李某某的婆婆大喊并向刑警队四楼上去,我询问她原因并径直向四楼跑去,这时接待工作人员薛维珠也在往楼上跑,我跟随其后,跑到厕所看到李某某爬到窗口要往下跳,薛维珠和我把她抓住并带到接待大厅,随后市局李淑梅委员赶到,即时接待并安抚了李某某,并通知临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来到现场,我方才离开接待大厅,回到二楼办公室。
19、临县城庄镇松峪村委、支部2013年6日14日关于将在松峪村触电身亡死者遗体迅速移走的报告证实,6月8日下午,一辆运输车(车牌号陕K×××××)同志在我村高压线下起斗,驾驶员触电身亡,至今遗体仍停在村内,遵照当地风俗习惯,本村村民在村外发生意外,遗体也不能进村,可死者遗体停放在李家焉、西沟和我村出行必经之路上,很多村民反映,夜间不敢出行,况且,死者亲属还在夜深人静时哀哭,严重影响村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我村党支部、村委多次找死者家属交涉,至今无动于衷,恳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出面与死者亲属交涉,尽快将死者遗体移出村外。
20、陈某乙提供的收据证实,2013年6月8日0439号车以刘明顺名义送沙。
(五)视听资料
光盘9张分别证实,临县公安局项目秩序管理大队清理松峪村事故现场、死者家属冲击营区大门、县公安局、项目部与死者家协调、勘察事故现场,被告人李某某在市局信访大厅滞留、堵拦市局大门、赵宇等人接访李某某等基本情况。
(六)勘验笔录
临县公安局重点工程项目大队2013年6月12日、6月19日、6月22日现场勘察记录三份证实,薛某丙触电身亡事发具体的地点及事故车辆、冰棺、白布横幅、死者亲属车辆依次排列堵死道路等情况。
重审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证人刘某丁出庭作证证实,出事当晚,我见薛某丙“成闲”(入殓)起。李某某让张某甲找的让我照看,我说我一个不敢,后又找的郝王旺一起照棺材,当时说是每人一晚200元,我照了五个多月,他们三次给了我们1500元,剩余的说事处理后给我们。照看期间,电主家说公家(派出所的)不让通电,断开了电,两三天,见有血水流了,又接的刘永平的电。停棺材后,有一条横幅拦路,开始大车过不去,通往料厂还能走桥梁,移了冰棺后大车也能过去了。刚出事的两天,李某某一直在现场,后来来的不少,再后就少了。我有事就问李某某,李某某是主家。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拦截、撕扯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与法相符,予以支持。综合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李某某诉称,上诉人的行为事出有因,被迫无奈依法不构成犯罪,对于上诉人的无罪自辩意见一审判决没有采纳,也没有对不采纳理由进行阐述,特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为解决其夫因触电身亡一事,在公共场所通过堵路、堵门、跳楼等闹事方式相要挟,并拦截、撕扯他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上诉人李某某诉称事出有因且不构成犯罪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某某主观上以发泄情绪为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借题发挥,在公共场所故意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所提事出有因,即为其夫身亡寻求解决途径并不影响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为解决其夫因触电身亡一事,在公共场所通过堵路、堵门、跳楼等闹事方式相要挟,并拦截、撕扯他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上诉人李某某诉称事出有因且不构成犯罪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某某主观上以发泄情绪为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借题发挥,在公共场所故意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所提事出有因,即为其夫身亡寻求解决途径并不影响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曹宪强
审判员:杨尉苑
审判员:陈星星
书记员:刘旭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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