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罗峪口镇官道吉村,现住兴县蔡家会镇蔡家会村。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县看守所。
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吕某在蔡家会镇蔡家会村王某家中,因家庭锁事与王某发生拉扯,派出所民警张某、白某出警,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吕某将民警白某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夺下摔坏,并对白某进行脚踢,同时将民警张某的上衣领口拽住,撕扯、殴打张某,致使张某、白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吕某实施犯罪的基本情况。
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对被告人吕某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时间。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吕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生于1974年1月4日等身份信息。
5、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张某、白某受伤的基本情况。
6、证明材料,证实被害人张某、白某系兴县公安局蔡家会派出所民警。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吕某林(系被告人吕某之妻)证言,证实2016年11月3日8时40分左右,我听说吕某在王某家与王打架,我跑去看到,吕某躺在地上,用手抓住一个警察的上衣,王某也和他俩在一起拉扯,我去拉架,但拉不开,后吕某怀(吕某之父)、吕某春(吕某之弟)来到王家,他们也拉不开吕某,后王某给村主任高迎生打电话,高来后劝说让吕某放手,也没有说通,后乡政府的人也来了,在他们的劝说下,吕某、王某和民警才放手。我去时见吕某拽着警察的上衣,警察也拉着吕某的上衣,直到乡政府的人劝说才放开,我没有打人,也不知道执法仪被谁摔坏,没有看到民警受伤。
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3日早上,我还睡觉,吕某来到我家,掏出一把剪刀,将我拽到床边,拿剪刀在我面前比划,我和他扭打在一起,后他又与我老婆吵起来,又打我,我老婆抱住他,我逃脱后报案。派出所张某、白某和我相跟着去了我家,见吕某坐在地上,说头晕,张某让去看病,白某用执法仪摄像,吕某跳起来打掉执法仪,踢了白某一脚,白疼的不能动了,张某上前劝阻,吕某拽住张某衣服并和他撕扯在一起,将衣服撕破,我给村干部打电话,又给乡政府领导打电话,吕某将张某的手机打掉,并将我和张某一顿乱踢,乡政府的人到我家说了半天,吕某才将张某放开。吕某说我和他老婆有不正当关系,来我家找我闹事。张某颈部、胸部被抓伤,小腿被踢破,白某裆部被踢了一脚。
3、证人高某花证言,证实2016年11月3日早上,吕某来我家,把我老公王某裆部踢了一脚,他俩扭打在一起,吕某掏出一把剪刀,我夺下,他又拿起我家的剪刀,又被我夺下,我拉开后,我老公去派出所报案,后派出所民警张某、白某进了我家,吕某说他头晕,张某说头晕先去医院,白某用执法仪录像,吕某不让录,扑过去拿一瓶子扎白某,又将白的执法仪抢下来摔坏,张某忙制止,吕某将张某的衣服抓住,并撕打张某,吕某的老婆来了后,让吕躺下,并用脚踢白某,后吕某的父亲、弟弟也来了,把我家的门堵住,直到乡政府的人来了,劝了半天吕某才放手。吕某说我老公与他老婆有不正当关系。张某颈部被抓伤,小腿处有红肿,白某裆部被踢了一脚。
4、证人吕某春(吕某之弟)证言,证实2016年11月,我和父亲到了王某家,见我哥吕某情绪激动,拽着一民警的衣服不放,现场有我嫂子吕某林、王某、高某生和另外一位民警。我哥让我打王某,我说把人先放开再说,后乡政府的人来了,白镇长向我了解情况后,我们进去劝说我哥,放开了民警,后来我们带我哥去了卫生所,我没有看到吕某殴打民警,我哥说我嫂子跟王某有不正当关系,他才去王某家。
5、证人白某瑞证言,证实2016年11月3日,我接到任茂生所长的电话,说该所民警处警遇到阻碍,要求乡政府协助,我和乔镇长赶到王某家,当时围的很多人,我认识的有派出所张某,还有高迎生。当时吕某拉住张某的衣服,高迎生劝架,另一民警拉住吕某的手,我看到张某脖子上有伤痕,吕某情绪不稳定,后我叫吕某的弟弟在门外了解情况后,在众人的劝说下,吕某放了手,离开了王某家。我们在现场没有看到吕某殴打民警,也没有看到张某殴打吕某。
6、证人乔某务证言,证实2016年11月3日,白忠瑞副镇长接到任茂生所长的电话后,我俩赶到现场,见张某和高迎生被一个人紧紧拽住,张某衣服破损,衣服上有脚印,拽人者情绪激动,声称被张某殴打,后来我们了解了一下情况,拽人者叫吕某,在我们尽力劝说下,吕某放手,并离开现场。我们没有见民警打吕某,也没有见吕某打民警。
7、证人高某生证言,证实自己系蔡家会村委干部,2016年11月3日村主任打电话让去王某家,看见吕某拽住派出所一民警的衣服,另一民警捂着下身,疼的不能动,被吕某踢了裆部,吕某情绪激动,我劝说他,但他不放手,后吕某的父亲、弟弟赶到,乡政府的干部也来了,在众人的劝说下吕某将手松开,家人把他送到卫生所,在院子里我见民警受伤了,颈部被抓伤,衣服被扯破。我去之后吕某没有动过手,只是撕扯民警。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自己系兴县蔡家会派出所副所长,2016年11月3日早上8时许,我接到报警后和白某到了王某家,见吕某坐在地上说王某打伤自己,其头晕的厉害,我让其去医院检查,吕某见白某拿执法仪拍摄现场,突然冲上去将执法仪夺下并摔在地上,我制止时吕某拿一杯子砸向白某,后吕某将我的制服领口拉住,并动手打我,白某阻止时被吕某的妻子打了几巴掌,吕某将我的制服拉住在我腿上、胸口殴打,白某拉住吕某的另一只手被吕某裆部踢了一脚,蹲在地上,吕某的父亲、弟弟和另一位姓高的男子来到现场,吕某说派出所的人打了他,并让家人打派出所的人,姓高的男子制止了其家人,并向我们了情况,直到上午10时30分乡政府干部来到现场后,吕某才停止对我的殴打。期间,吕某拉着我的领口打我,致使我的颈部红肿,多处受伤,左手、小腿处有出血青肿,我的制服及内衣被撕破,执法仪被摔坏。
2、被害人白某陈述,证实自己系派出所民警,2016年11月3日早上,我和张某接警后,到了现场,向当事人吕某了解情况,吕某坐在地上,张某对其询问,我打开执法仪进行记录,突然吕某站起来对我进行大声呵斥,随后又扑过来将我手中的执法仪摔在地上,随手拿起水杯向我砸来,我躲开后又对我进行辱骂,此时张某及时制止,吕某抓住张某的衣服,我跑过去制止吕某时,被他妻子用手在头部打了几下,吕某抓住张某的衣服一边打,一边用脚踢,并谩骂张某,我去制止被他在身上打了几拳,并用一脚蹬在我裆部,我疼的不行坐在地上,一会儿乡政府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他才停止殴打,但还是抓住张某的衣服,经过众人的劝告,他才离开现场。在此期间,吕某对我和张某无故殴打、谩骂两个小时。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30日14时许,我回到家中,我老婆关着门不让我进,敲了半天才打开,进去时见王某和我老婆在家里,我拉住王某不让走,后王挣脱逃跑。2016年11月3日早晨7时30分,我去找王某,在他家见他正穿衣服,我在领口上拉住他,他拿电饼铛在我头上打了一下,我坐在地上啥也就不知道了,派出所民警来王某家处警我知道,我拽住一民警的衣服很长时间,后来记不清怎样松开手,也不知道自己打过民警。我记的没有打民警,只是用力拉扯他们,执法记录仪是我打落在地的。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吕某实施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宋利军 审判员 刘秀成 审判员 孙剑光
书记员:任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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