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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
兰某某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岚县社科乡下会村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l5日,2012年5月l0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31日被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岚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谋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社科乡下马铺村人。系死者苏贵生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四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社科乡下马铺村人。系死者苏贵生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春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社科乡下马铺村人。系死者苏贵生之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春虎,男,l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社科乡下马铺村人。系死者苏贵生之长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二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社科乡下马铺村人。系死者苏贵生之次子。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岚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21673.2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某某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兰某某撤回上诉。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3)岚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兰某某撤回上诉。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3)岚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少军
审判员:曹宪强
审判员:陈星星

书记员:刘旭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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