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贺丽某申请执行高建宁同居抚养纠纷一案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贺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孤山镇南关村北门焉自然村人,现住原籍。被执行人:高建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冯家川乡庙上村人,现住址不明。

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执行贺丽某申请执行高建宁同居抚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建宁给付申请执行人贺丽某小孩抚养费按月支付50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小孩年满18周岁时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高建宁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6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贺丽某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贺丽某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刘永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