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十二冶基地管理公司。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翟保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在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翟保民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案外人侯某某于2018年2月2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7)晋0827执2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冻案外人工资卡的银行存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止对案外人侯某某银行存款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闫萍
审判员 邓海铭
审判员 李玲
书记员: 薛桂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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