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洛阳华加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聂潘路东南段。法定代表人:崔建伟。被执行人:山西省霍州市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霍州市什林村。法定代表人:刘光喜。
本院在执行洛阳华加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省霍州市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山西省霍州市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峰
审判员 赵保瑞
审判员 蔡 军
书记员: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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