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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
被执行人: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浮山县。
杨某某、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罚金一案,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浮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将本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查询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到其有存款或名下有车辆,也未查询到其有效的房产登记或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罚金及违法所得共20700元一直未得到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学强 审判员  侯光辉 审判员  孙艳丽

书记员:吴小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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