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灵县罗疃煤矿下岗职工,住广灵县壶泉镇西关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府学门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2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亢守龙
审判员 许品斌
审判员 李翠萍
书记员:刘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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