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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灵县隆某农牧有限公司、广灵县嘉某农林牧专业合作社、王某某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广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灵县桥东新区新建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海新,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广灵县隆某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灵县加斗乡西石门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广灵县嘉某农林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灵县加斗乡西石门村。
法定代表人:孙树兵。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加斗乡西加斗村人,现住该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广灵县隆某农牧有限公司、广灵县嘉某农林牧专业合作社、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广灵县隆某农牧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广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罚息681880元(利息及罚息日期截止至2016年6月3日),两项合计4681880元及至该笔贷款从2016年6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广灵县嘉某农林牧专业合作社、王某某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254元、执行费49661元,由广灵县隆某农牧有限公司承担。但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广灵县隆某农牧有限公司、广灵县嘉某农林牧专业合作社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出资人均为刘增全,其公司占地系从村民手里租来的。本院依法查封了二公司厂房28幢、羊313只、猪130头、饲料加工车间1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进一步协商处理中,本案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品斌
审判员 亢守龙
审判员 李翠萍

书记员: 王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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