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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申请执行郝某某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李兴村人,现住大同市城区益生园小区6号楼3单元602室。被执行人: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宜兴乡屯堡村人,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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