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奋发,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人,同煤集团雁儿崖煤矿工人。
阳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晋0221刑初字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李奋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2月27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奋发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存忠 审判员 韩富明 审判员 张建标
书记员:张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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