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丽某
焦某某
申请执行人:冯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壶泉镇西河乡村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加斗乡西姚疃村人,现住该村。
本院在执行冯丽某与焦某某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许品斌
审判员:亢守龙
审判员:韩国生
书记员: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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