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云申请刘某、宋某某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李某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钱给付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共计1338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城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宏杰
执行员白向东
执行员刘欣

书记员: 王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