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钱给付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共计1338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城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宏杰
执行员白向东
执行员刘欣
书记员: 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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