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罪犯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大宁县人,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大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认定,罪犯郭某某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六次,并提供了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及监管干警任广成等人的证明材料,以证明上述事实。大同监狱据此认为罪犯郭某某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大同监狱建议对其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郭某某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大同监狱建议对其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郭某某减去余刑。

审判长:胡安
审判员:贾荣耀
审判员:高存慧

书记员:陈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